索引号 xzfgzbmxyjglj/2020-0014 公开日期: 2020-02-26 10:30
来源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石泉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鼓励社会力量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属县应急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

对县应急管理局或相关单位已经掌握情况或已经开始调查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不予奖励。

对不属于县应急管理局管辖范围的举报,接收举报工作人员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受理电话:0915—6321622、0915—6319123(24小时受理)。通讯地址:石泉县应急管理局(城关镇滨江大道东段);邮编:725200;电子邮箱:sqajj2008@163.com。

第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第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核查。

第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受理举报事项后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经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000元;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000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000元;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8000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对举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对举报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查并予以行政处罚的,非法违法行为奖励200—500元;违规行为奖励100—200元。

(五)对县应急管理局确定的特定人员举报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对提供无处罚的信息每次奖励100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发放举报奖金: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或者已经立案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各级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职责的单位和人员的报告;

(三)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尚在法定报告时间内的;

(四)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五)县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或安全生产监管股、安全生产综合股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一般一季度审定并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奖金发放方案审定后,应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或举报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十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从财政返还的罚没经费中列支,并接受县纪委监委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