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gaj/2019-0748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云)行罚决字[2019 ]161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2-27 16:39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张**,男,**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镇**村**号,现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调查,经依法调查,现确认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20日13时10分,张**驾驶一辆宗申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后货箱载马**、靳**,自石泉县**镇**村向石泉县**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石泉县**镇**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张**无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由我局依法调查收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张**对自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我局认为: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张**在无驾驶三轮摩托车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后车辆后货箱违规载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现实危害,应当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处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石泉县农商银行,由石泉县公安局民警送石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