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黄**,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现住在陕西省**县**镇**社区**号,个体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未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违法犯罪经历:无。
黄**殴打他人一案,由被侵害人吕**于2019年11月11日报案至我局,我局于当日受案开展调查,现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11日08时许,吕**到黄**位于石泉县**镇**路**住宅楼**室取黄**为其从湖北带来的特产(周黑鸭),期间二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后黄**持跳绳勒住吕**颈部,并对其面部进行殴打,经石泉县中医院诊断,吕**颈部软组织损伤。经询问,黄**对其动手殴打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由我所民警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违法事实。
我局认为,本案中违法行为人黄**明知吕**有家庭,还与吕**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严重破坏了他人的正常家庭生活,且在处理感情问题上不能理智看待问题,进而动手对吕**进行殴打,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法律法规,也妨害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应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由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送石泉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