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zfbmgaj-hzcf--2019-070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池)行罚决字[2019 ]130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0-22 14:40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丁**,男,**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阴县***街**小区**号楼*****号,现住陕西省汉阴县***街**小区**号楼*****号。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19年5月6日1时许,丁**潜入石泉县**集镇工商所附近陆**家院落,将该院落的厨房内半桶菜油(约四、五斤)、鸡蛋(十余个)、大米(约三斤)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被盗物品自行食用。违法行为人丁**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我局民警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我局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违法行为人丁**因生活困难,原本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生活困难,但其却通过侵入他人院落进行盗窃的方式来解决温饱问题,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丁**行政拘留十日。

由石泉县公安局池河派出所民警送石泉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