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zsfpj/2019-0219 公开日期: 2019-03-23 10:50
来源
内容概述

石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扶贫开发局 石泉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泉县支行 关于印发《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石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扶贫开发局

石泉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泉县支行

关于印发《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各银行机构:

《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审核通过,现随文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扶贫开发局

                                       石泉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泉县支行

2019年3月22日


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贷款管理,增强贫困户脱贫意愿,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16〕5号)《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面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1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机构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7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的通知》(陕银监办发〔2017〕154号),《关于2017年金融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农信联社发〔2017〕88号),《关于扶贫小额信贷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扶办函〔2018〕35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贷款是根据县政府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专项用于扶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贷款意愿、具有产业发展意愿和产业发展能力,有切实可行的脱贫增收渠道,产业发展资金缺乏,个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贷款。(产业指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及创业就业等农民增收项目)

第三条 扶贫小额贷款只能用于法律许可且对环境和社区无负面影响的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增收项目。贫困户贷款发展产业应与村域脱贫发展规划有机结合。

第四条 扶贫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贫困户每户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贷款期限满3年,贷款已还的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再次贷款,可继续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贷款到期的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银行机构提前介入调查和评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无还本续贷;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办理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和展期贷款均可以继续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

第五条 贷款执行利率。认真落实中、省、市扶贫小额贷款政策,严格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财政扶贫资金按照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对于高于基准利率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金范围,财政不予贴息。

第六条  严禁扶贫小额贷款“户贷企用”发生。对于2017年11月25日前发生的存量“户贷企用”类贷款要切实做好监督管理,重点挂牌监测,到期坚决回收,严禁续贷展贷,确保贫困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不受损失。2017年11月25日后,坚决杜绝“户贷企用”类贷款。

第七条 石泉农商银行、农业银行石泉支行、邮政储蓄银行石泉县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扶贫贷款业务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授信

 

 第八条 扶贫贷款应遵循对贫困户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程序;评级授信坚持由贫困户自愿申请。

第九条 以村为单位,成立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小组,成员由各村扶贫工作队队长、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三委成员、支行行长、包村客户经理及村内两名德高望重、为人正直、作风正派的群众代表组成,驻村工作队队长或驻村干部任组长。其职责是:负责贷款的组织宣传发动,完成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动员指导贫困户选择致富发展项目,审核贫困户贷款申请,并向包镇承办银行机构提出推荐意见;负责监管贷款资金的日常使用,协助包镇承办银行机构催收贷款本息,协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脱贫项目效果。

第十条 调查与建档。风控小组应对村辖区内贫困户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详细了解贫困户诚信度、劳动力、劳动技能、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产业发展基础等情况,逐户据实填写《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建立健全贫困户经济档案。贫困户入户调查建档率应达到100%,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贫困户年龄适度放宽至65周岁,应视贫困户身体健康状况、生产发展能力等因素审慎评级,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视具体情况按年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规范建立扶贫贷款台账。包镇承办银行机构每月应对贫困户发放贷款及归还情况逐笔登记,规范建立贫困户贷款台账,月底与镇扶贫办对接,动态掌握贷款的使用情况,对接审核后的台账按月报送各镇政府及包镇承办银行机构备案。

第三章  担保及贴息

 

 第十二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指由县政府安排,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用于建立和补充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当年不足的,可通过跨年度预算收支平衡的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专户存储于石泉农商银行、农业银行石泉支行、邮政储蓄银行石泉县支行,用于清偿发生逾期、违约的产业扶贫小额贷款本息。各承办银行机构对风险补偿金拥有优先受偿权,在扶贫信贷存续期内不得退出。风险补偿金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政府按照年度扶贫贷款信贷规模计划予以安排,扶贫小额贷款放贷规模最高为风险补偿金的10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第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扶贫小额贷款,但因2017年扶贫对象数据清洗或脱贫退出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系统的贫困户,风险补偿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经认定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本金或利息产生的不良金额,由政府和承办金融机构按照7:3比例分担,政府承担部分从风险补偿金扣除。对高于基准利率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不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十七条 扶贫小额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形成不良后,各承办银行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追索,各镇政府及风控小组成员应履行职责,积极督促贫困户按时还款。风险代偿宽限期不超过1个月,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宽限期届满后,各承办银行机构向县政府、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出代偿要求,按照《石泉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代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审定同意后按约定扣划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是县政府根据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专项安排用于补贴贫困户小额贷款利息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贫困户应按季度清息,并将结息收据规范保存。县扶贫局按贫困户贷款年度内实际产生的利息实行全额补贴,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兑现到户。 

第十九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进行贴息。每年的贴息资金分季度四次兑付,每季度末,各承办银行机构根据本季度贫困户贷款清息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把关,据实编制本季度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花名册(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贷款本金、贴息金额、一卡通存折号等),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10天后,经银行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县扶贫局进行审核,县扶贫局审定后在相关政府网站公示10天,确认无异议后在下一季度初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将贴息资金兑现到贫困户。

第二十条 对贷款贫困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县财政不予贴息。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承贷银行机构根据贫困户授信额度,根据生产经营、发展规模需要,合理确定发放贷款规模、额度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程序:贫困户申请扶贫贷款后,风控小组应及时受理,并向包镇承贷银行机构提出贷款意见;承贷银行机构告知贫困户贷款注意事项,发放《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经村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包村客户经理、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各镇政府共同审核签署发放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及镇政府印章;承贷银行机构应留存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对贷款用途符合条件且完成内部审批后,及时与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贫困户贷款本(息)到期前1个月,承贷银行机构通过各村风控小组通知借款贫困户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贫困户在扶贫小额信贷本息未偿还完毕前,其参加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农村扶贫小额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原则上应确定为承贷银行机构,若发生保险理赔,应首先赔付第一受益人,冲抵其贷款本金。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局按照约定完全履行相应的代偿责任后,承贷银行机构必须配合县扶贫局做好后续追偿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扶贫局、财政局负责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每年县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定期对扶贫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进行检查,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数追缴侵占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改变贴息贷款用途;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贴息资金;

(三)挪用、截留、贪污贴息资金;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各风控小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借款对象的审核、贷款用途的监管,跟踪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效果。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风控小组,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或承贷银行机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对承贷机构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贷款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对服务质量差、管理水平低的承贷机构取消其承贷资格。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泉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贫困户在村级扶贫互助协会贷款用于发展产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财政贴息。 

第三十二条 2016年石泉农商银行、财政局、扶贫局联合印发的《精准扶贫贫困户贷款管理办法》(石农银字2016〕48号)、2017年石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转发扶贫开发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贴息贷款工作的通知》(石脱指办发2017〕21号)、《县脱指办转发扶贫开发局等部门制定的<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脱指办发2017〕20号)和《县脱指办制定的〈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脱指办发〔2017〕88号)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