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zfbmgaj-hzcf--2019-0644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交)行罚决字[2019 ]115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9-19 08:45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王**,男,**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现住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违法经历:王**于2017年10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处。

现查明现查明:2019年9月1日4时10分, 王**驾驶牌号为陕GKQ***的小型轿车沿城区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北路中段(原水利局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8mg/100ml,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王**本人供述和查询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王**于2017年10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处。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酒精检测结果,检查笔录,证人笔录,强制措施凭证,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本人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本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然王**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既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法律的漠视。对此公安机关本着教育处罚的目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20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石泉县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由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送石泉县拘留所执行。

执行期限: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