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索引号 | ZFBM-zfbmgaj-hzcf--2019-0621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公(郊)行罚决字[2019]7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8月2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8-27 09:18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违法行为人郭**,男,**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村*组,现住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经依法查明:2019年7月24日,石泉县**镇**村***石料厂法人郭**因其石料厂于2015年阳安复线占用停产,后期因相关补偿费用未到位,郭**用装载机(铲车)堵住****隧道洞口致使无法正常施工,民警经劝阻,郭**不听劝解且拒不将车移开,民警随即口头传唤郭**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展开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所认为:郭**经营的***石料厂,因历史原因导致征地补偿款未补偿到位,未能采取合法有效途径来诉求自身利益,安排他人用铲车堵住隧道洞口,因其后认识到错误,积极撤走铲车,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郭**警告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石泉县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