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czj-zcwjj--2019-1545 公开日期: 2019-07-1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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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财政局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和县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采购人内控机制。

(一)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

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二)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落实采购主体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应加强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合法性审核。

(四)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五)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石泉县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石财发[2018]33号)相关要求,妥善保管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一)严格计划管理。本年度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采购人应当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项目在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将财政投资评审结果的作为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二)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交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代理行为。政府采购项目一律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确需异地交易的,按《石泉县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17]84号)相关规定办理。

规范采购代理行为,严格执行《陕西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陕财办采[2018]22号)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采购人拟委托第三方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并将选择过程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在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的采购计划附件中提交。采购人在限额标准以内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照县财政局转发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自行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石财发[2018]97号)要求规范程序、收集资料和装订档案。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涉密事项,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表线下办理备案(不进入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

超出财政管理部门权限的采购事项,报送县政府批复。

(四)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

(五)设定公平准入条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严格采购文件审核。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规范项目监督与参评。采购人应派不超过2名的监督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对采购活动现场进行监督。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审工作的,出具书面《授权函》。采购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工作的任何诱导性和倾向性意见。

(八)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策功能。

(九)严格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合同未进行备案的不得结算项目资金。

(十)单一来源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说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专家对唯一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及采购预算的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一)落实验收责任。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单位主管领导和监察、财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项目进行验收。与项目验收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必须回避,负责项目采购的经办人不得为验收工作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补充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强化日常监管。采购人要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要落实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专管员要及时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石泉县财政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