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czj-zcwjj--2019-1578 | 公开日期: | 2019-09-03 08:26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关于我县公务通讯费问题整改规范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按照县委《关于印发<石泉县省委第六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字〔2019〕52号)精神,现将公务通讯费问题整改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的通知》(安财办〔2015〕76号)中“既得利益不受影响”的精神,将机关单位公务员公务通讯费列入改革性补贴项目,随统一津补贴的渠道、列入财政预算按月随工资发放。
(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作为新增绩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由各单位考核后发放,其中,教师、医生按原标准和原渠道执行。
二、执行标准、执行时间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卫生系统不包括教师、医生)、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分别按照附件1对应职务职级标准,经审批后从2019年7月1日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各单位分别填报《石泉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费纳入改革性补贴审核名册》《石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费纳入绩效工资审核名册》(一式四份,见附件2-3),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进行集中审批。
(二)各单位报审时需提供各单位2019年6月底前最后一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审批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改革性补贴、增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教育、卫生系统不包括教师、医生),是对发放的专项补贴进行规范,不涉及人员身份认定。请各单位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将集中时间进行审核。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迅速安排专人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各项审核名册并及时报审。凡因不按时报送审核表造成无法按时完成此项工作的,责任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如有违反,严肃查处。
中共石泉县委组织部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审计局
抄送:县人武部。
石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日印发
附件1
石泉县公务通讯费纳入改革性补贴(绩效工资)标准表
职务及职级 | 公务通讯费纳入改革性补贴 (绩效工资)标准(元/月) | 备注 | |||
机关单位 | 事业单位 | 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人员 | |||
管理人员 | 专技人员 | ||||
副厅 | 400 | ||||
正处(含调研员) | 管理五级 | 300 | |||
副处(含享受正处职级待遇) | 管理六级 | 260 | |||
正科(含正科级领导、享受副处职级待遇) | 管理七级 | 专技3-4级 | 200 | ||
主任科员(含正科级非领导、享受副处职级待遇) | 160 | ||||
副科(含副科级领导、享受正科职级待遇) | 管理八级 | 专技5-7级 | 技师(工勤2级) | 120 | |
副主任科员(含副科级非领导、享受正科职级待遇) | 100 | ||||
科员(含享受副科职级待遇) | 管理九级 | 专技8-12级 | 高级工、中级工 (工勤3-4级) | 80 | |
办事员(含试用期人员) | 管理十级 (含试用期人员) | 专技13级 | 初级工、普工 (工勤5级) | 50 |
备注:1.事业单位不含教师、医生。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属组织部门任命的领导参照机关单位执行。
附表2
石泉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费纳入改革性补贴审核名册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 名 | 职务 | 任职时间 | 原享受公务通讯费标准 (元/月) | 新增改革性补贴 (元/月) | 执行时间 | 备注 | |||
小计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组织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根据石财发〔2019〕69号文件规定,同意以上 名同志执行新增改革性补贴标准。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3
石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费纳入绩效工资审核名册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 名 | 职务 | 任职时间 | 原享受公务通讯费标准(元/月) | 新增绩效工资标准 (元/月) | 执行时间 | 备注 | |||
小计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组织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根据石财发〔2019〕69号文件规定,同意以上 同志执行新增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考核后发放。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教育、卫生系统不包括教师、医生。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属组织部门任命的领导参照机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