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曾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曾溪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JZF-zjzfzxz-yjgl--2019-0557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曾溪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曾政发〔2019〕50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5-08 15:38
内容概述 曾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曾溪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曾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曾溪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耕地和永久性基本农田最严厉的保护,落实占补平衡、旧房腾退增减挂钩等工作责任,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曾溪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曾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石泉县曾溪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 号)《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安发〔2019〕4 号)精神,根据《安康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安政办发〔2018〕 105号)《石泉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石政办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镇政府对各村委会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各村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镇政府每年与各村委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分解到组,并与各户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镇考核组牵头,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组织实施考核。

第五条 镇政府对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在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旧房腾退增减挂钩等工作考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耕地保护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将耕地保护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成辖区内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任务情况。

(三)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组、到户,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情况。

(四)依法按程序申报、审核各类用地(包括项目用地、移民搬迁安置用地、集体公共公益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农村宅基地)情况。

(五)配合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基本农田划定、土地调查等工作。

(六)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占补平衡任务、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七)移民搬迁和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落实情况,旧房腾退复垦任务完成情况。

(八)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和网格化监管开展情况。

(九)开展和配合开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和执行情况。

(十)辖区内年度土地违法案件数量,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比例增减变化情况。

(十一)耕地质量提升,耕地流失防止情况。

(十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 分。

第八条 各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对上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总结,于当年 4月30 日前向镇自然资源所提交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情况自查报告结果,便于期末考核。

第九条 自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各村配合镇自然资源所组织开展自查、实地抽查和涉及耕保相关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形成期中检查报告,将结果纳入期末考核。

第十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各村先进行自查,并于当年4月30日前向镇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镇政府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涉及耕保相关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对各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与结果。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辖区内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导致卫片执法被问责或造成其它后果的。

(三)对本辖区内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协调配合不力,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

(四)班子成员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十二条 镇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村耕地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对考核认定合格且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不到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对其责任人进行约谈;涉及责任追究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入各村委会耕地保护责任人及联村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村要按照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镇自然资源所加强对各村耕地保护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