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zfbmgaj-hzcf--2019-0416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喜)行罚决字[2019]1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4-16 17:19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陈**,男,**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阴县**镇**小区**小区,现住陕西省石泉县**镇**大厦,在中国邮政集团陕西省石泉县邮政分公司工作。中共党员,违法经历:无。

陕西省石泉县邮政分公司**邮政支局,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案,由石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喜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作治安案件受理调查,经依法调查,现依法查明:

2018年8月,中国****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分公司对石泉县**镇邮政支局改建加钞间并增设自助设备(ATM)机,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改建工程。在改建前,石泉县邮政分公司未向石泉县公安局进行改建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批准便擅自施工,并在施工完成后,石泉县**镇**邮政支局在石泉县邮政分公司负责人陈**的批准下于2018年9月29日将增设的自助设备(ATM)机投入使用。

认定证据有:陈**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上述证据均为我局民警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客观地反映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石泉县分公司负责人陈**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分公司对石泉县**邮政支局改建加钞间,并增设自助设备(ATM机)的建设方案,未经许可的施工行为严重违法《金融机关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给金融场所的安全留下了巨大的隐患,负责人陈**未履行工作职责,理应处罚。

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罚款2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被处罚人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石泉支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喜河派出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