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索引号 | ZFBM-zfbmgaj-hzcf--2019-0471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公(饶)行罚决字[2019]6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5-21 16:32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违法行为人王**,男,**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现住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由群众于2019年5月20日报案至石泉县公安局饶峰派出所,我所经过审查于当日受案调查,现依法查明如下违法事实:
2019年5月20日10时50分,饶峰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石泉县**镇**村村民王**家中发现毒品原植物罂粟,后经民警询问调查,王**对其在家后院花盆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株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由我所依法调查收集,证据间能相互佐证,客观反映了违法行为人王**的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违法行为人王**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我所认为: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株,虽种植的数量较少,但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应予以治安处罚。并对王**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罚款2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石泉县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1份
石泉县公安局饶峰派出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