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slj-zcwj--2019-0241 公开日期: 2018-09-2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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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水利局关于对《国道210宁陕至两河二级公路改建工程3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批复意见

石泉县水利局

关于对《国道210宁陕至两河二级公路改建工程3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

的审查批复意见

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的要求,你公司委托西安理工大学水利水电土木建筑研究设计院,于2018年8月下旬编制完成了《国道210宁陕至两河二级公路改建工程3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接你公司申请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批复的文件后,我局组织相关专家于2018年9月11日,对该《评价报告》进行了评议和审查,现形成如下审查批复意见。

一、该《评价报告》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的基本要求,同意通过审查。

二、该弃土场位于石泉县城西北约36km的两河镇简场村境内,地处汉江二级支流堰坪河(又名长安河)中下游河段右岸,场地沿G210国道公路K1143+600处外侧堰坪河右岸滩地布设,其地势较为平坦。现状弃土场平均宽度为15m,长度300m,平均堆土高度为3.5m,实际弃渣量1.57万m3,弃土完成后在后沟口外侧设置有浆砌片石矮墙或挡土墙,沿沟边设置有排水沟。弃土碾压夯实后上部覆盖腐殖土进行植草绿化或复耕还田以综合治理。

三、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的规定,同意《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该弃土场工程防洪等级为Ⅳ级,对应防洪标准(重现期)即为30~20年。根据项目防洪安全需要,本弃土场工程防洪标准按项目区堰坪河(又名长安河)河段20年一遇洪水进行防洪分析计算与评价。而且弃土场场地上游及周边无其它较大山洪沟道、病险库塘等洪涝安全隐患,故,只考虑堰坪河(又名长安河)洪涝安全威胁和场区地表雨水的危害因素。

四、同意该《评价报告》中对弃土场场地可能遭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分析论证,并同意设计洪水及洪水位分析计算成果,其结论与建议可作为弃土场工程和场地防护的设计、建设及后期整改的基本依据。弃土场场地处堰坪河(又名长安河)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599.26m3/s,推算出的对应工程区河段各河道断面20年一遇洪水水位分别为:D1断面556.90m,D2断面556.80m,D3断面556.40m,D4断面553.85m。

五、同意《评价报告》对已成现状场地及防护工程所需防护堤顶高程的复核计算分析成果。经依据工程区河段各断面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及其相关水文要素进行分析计算,该弃土场挡渣墙各断面20年一遇设计防挡高程和现状场地高程分别为:D1断面计算所得设计防护挡墙顶部高程为557.85m,现状场地地面高程为563.99m,场地地面标高高于设计防挡墙顶标高6.14m,符合设防要求;D2断面计算所得设计防护挡墙顶高程为557.75m,现状场地地面高程为565.80m,场地地面标高高于设计防挡墙顶标高8.05m,符合设防要求;D3断面计算所得设计防护挡墙顶高程为557.35m,现状场地地面高程为556.25m,场地地面标高低于设计防挡墙顶标高1.1m,不满足设防要求;D4断面计算所得设计防护挡墙顶高程为554.80m,现状场地地面高程为553.92m,场地地面标高低于设计防挡墙顶标高0.88m,不满足设防要求。从上述分析计算结果看,该弃土场区域D3、D4断面现状地面高程分别低于设计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后的堤顶标高1.1m及0.88m;在设计洪水情况下,本弃土场下段现状防护挡渣墙的防挡高度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存在洪水淹没危害问题,故需将D3、D4断面区段防护挡渣墙加高至设计安全高度,以确保弃土场免遭洪水威胁。

六、同意《评价报告》对工程区河段基础冲刷深度及冲刷线高程的分析计算结果。经计算所得,本弃土场所在的堰坪河河段在20年一遇设计洪水条件下,其冲刷深度为1.21~1.98m,因考虑工程安全,弃土场临河侧防洪及挡渣墙基础安全超深均按0.5m考虑,则本工程区河段临河侧对应各断面防洪及挡渣墙基础冲刷线高程分别计算确定为:D1断面为552.07m、D2断面为550.46m、D3断面为549.91m、D4断面为548.64m。

七、同意《评价报告》对该弃土场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所作的结论。①本项目是国道210在安康境内的一段,是陕西省“十二五”规划中加快路网升级改造步伐、实现县县通二级公路目标的重要项目,是国道108、省道102等重要的国省道及地方道路主干线的联系纽带和中转站。路线起点位于宁陕县城关镇,终点位于石泉县两河镇,连接了宁陕县、石泉县及沿线多个乡镇,是两县路网中的一条重要干线公路。现有道路经过秦岭高山峡谷区,技术标准低,行车安全性差,是国道210宁陕县至石泉县仅剩的一段三级公路,是交通瓶颈路段,项目的改建将有效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及群众出行条件,对促进陕南旅游业及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实现了京昆高速和国道210线的快速对接,是京昆高速公路的有力补充。因此,本配套弃土场工程建设是非常必要的;②本弃土场防洪评价按堰坪河2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分析论证与评价,符合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的规定,也符合当地现行采用防洪标准,项目设计洪水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关技术管理要求。依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16)和《城镇给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规定,该弃土场内涝防洪标准采用3年,也符合相关要求;③经计算,项目区河段20年一遇设计洪水流量为1599.26m3/s,对应各断面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分别为: D1断面556.90m,D2断面556.80m,D3断面556.60m, D4断面553.85m。本弃土场各断面现状场地高程与计算所需挡渣墙20年一遇防挡高程对比结论为:Dl断面地面高程为563.99m(210国道),比设计堤顶高程高6.14m;D2断面地面高程为565.80m(210国道),比设计堤顶高程高8.05m;D3断面地面高程为556.25m(现状挡渣墙顶),比设计堤顶高程低1.1m;D4断面地面高程为553.92m(现状挡渣墙顶),比设计堤顶高程低0.88m。因此,该弃土场区域D3、D4断面现状地面高程分别低于设计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后的堤顶标高1.1m及0.88m;在设计洪水条件下,本弃土场下段现状防护挡渣墙的防挡高度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存在洪水淹没危害问题,故需将D3、D4断面区段防护挡渣墙加高至设计安全高度,以确保弃土场免遭洪水威胁;④依据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陕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石泉县汶水河两河镇重点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所提出的紧邻工程区上游堰坪河斩龙村河段最小堤距宽度为64m,而该弃土场河段原始河道最小行洪断面宽度则为65.45m,完全满足行洪要求。但在修建弃土场外侧挡渣墙时,已将本河段D3断面处最小堤距(河宽)挤占压缩到51.57m,加之挡渣墙堤线走径极不流畅,影响河道行洪及河势稳定,造成河道水流紊乱、流态改变,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安全造成一定危害;⑤经复核计算,项目区上游河段D1—D2断面处公路涵洞的最大过水能力为5.88m3/s,大于该沟道所需设计过水流量0.28m³/s,本涵洞过流能力完全满足要求;另经现场踏勘得知,该涵洞底板高程为562.3m,而D1及D2断面处堤顶计算高程分别为557.85m和557.75m,涵洞底板高程均高于堤顶计算高程,故不存在洪水倒灌问题;连接涵洞底部的排水沟是一条自然小水沟,水沟两侧是耕地,需采取工程措施硬化处理。综上所述,国道210宁陕至两河二级公路改建工程是党和政府的重要举措,其意义重大,本弃土场建设工程虽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有一定影响,但均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

八、同意《评价报告》对该弃土场及其防护工程建设和后期管护所提的建议。①弃土场及其防护工程建设及运行期,应根据有关规定在项目临河断面上下一定范围内设定保护区,禁止采砂取石和倾倒弃土垃圾等,保证项目场坪安全;②建议建设业主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针对现状挡墙防护高度不够、河道行洪堤距宽度不足、堤线走径不顺畅等问题,提出安全可靠和切实可行的“ 工程整改补救设计方案”; 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施工,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予以全面整改补救到位,使该弃土场及其防护工程充分满足20年一遇的设防标准。即:一是将已建成的D3、D4断面沿线防护挡渣墙加高至20年一遇设计防洪高程以上;二是拆除重建挤占河道段防护挡渣墙,合理后靠调整堤线走径,使河势及堤岸走势更为相向顺畅,保证最小行洪堤距宽度不小于64m,确保上下游、左右岸防洪安全;三是将上游涵洞底部处的排水沟采取工程措施实施硬化处理;③对D3、D4断面沿线河床实施疏浚清障处理,降低河道糙率、减小阻水碍洪影响、扩大行洪断面、增强泄洪能力;④定期对已建防护挡渣墙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随时消除隐患;⑤在工程区内设置简易雨量报警器,在该区域上游河道安装简易自动水位报警器,并配备预警广播和设置防汛安全警示牌、撤离路线指示牌等。建设场地下游附近安置点及村庄、院落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度汛预案,强化防洪安全保障措施和防灾避灾意识,在汛期特别是强降雨时期,应密切注意上游暴雨洪水情况,做好特殊情况下的防范应对工作,确保度汛安全。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内容,包括概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区域防洪基本情况、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结论与建议。

九、要求该弃土场及其防护工程建设业主要严格按照本《评价报告》和“审查批复意见”的要求,严格依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开展防护及挡渣墙设施建设和施工;要严格执行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防洪安全万无一失。

十、要求建设业主在实施弃土场及其防护工程建设时,要严格依照《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意见,严格按地表雨水排放规范标准,对弃土场场区及周边排泄雨洪设施系统进行建设和完善,保障场区内及其周围地表雨洪的安全排泄。

十一、要求该弃土场及防护工程建设业主必须严格按本《评价报告》所提出的挡墙防护高度、河道堤距宽度、河床冲刷深度及堤线走径优化调整要求等,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并依据所提出的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工程整改补救设计方案”,保障在今年11月20日前如期全面规范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工程区和上下游、左右岸防洪安全及整改落实效果。“工程整改补救设计方案”和工程整改措施落实结果必须经由水利(防汛)部门审核及验收。

十二、建设业主要对建成后的弃土场及防护工程指导并协同当地政府、村组及群众加强后期管护,建立切实有效地管护机制,坚决避免“重建、轻管”现象的发生。要积极引导和教育当地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水患意识、环保意识和水生态意识,自觉维护所建防洪排涝和公共设施安全,坚决杜绝损毁防洪排涝设施、挤占行洪河道、乱倒垃圾弃土、污染河道水体等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编制单位所编制完成的《国道210宁陕至两河二级公路改建工程3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其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翔实、评价结论可靠,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建议在实施中严格依照执行,切实防范和避免洪涝灾害隐患,确保工程区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石泉县水利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