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czj-zcwjj--2018-0717 | 公开日期: | 2018-07-14 16:18 |
来源 | 县政府办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石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参照省市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明确报销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财行〔2016〕27号),综合考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际和工作需要等因素,重新修定了《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经2018年第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财政局
2018年7月13日
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的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保障必需的原则,参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安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明确报销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机关、镇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县级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镇级机关,是指镇机关内设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是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不含出国出境)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级单位常驻地是指石泉县城市规划区18.5平方公里之内地区,范围:东起城关镇双桥村(十天高速下线收费站)、西止城关镇丝银坝村(银龙道班),南至阳安铁路线,北含北辰森林公园范围,西南止城关镇白火石湾村(田沟桥)。
镇级单位常驻地是指镇所辖区域范围内。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 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厅局级、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乘坐飞机出差,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并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及到达出差目的地后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公临时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出差;以及在省内集体执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见附表4——石泉县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前往目的地,凭租车凭据或正式发票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产生的停车费实报实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或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单位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1——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2——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人员在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本市各县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3——市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第十四条 在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1。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可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在财政部外网(网址:http://xzzf.mof.gov.cn/zhuantilanmu/jy/)统一公布。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赴安康市境外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用的,每往返一次可凭当日往返车票和有效凭据加发150元的奖励补助费,发生住宿费用的,不得报销当天往返奖励补助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分途中和住勤,不凭票报销。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境内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40元、安康市境内其他县区60元,省内西安市100元,省内榆林市、延安市90元,省内其他地区80元,省外西藏、青海、新疆120元,省外其他地区100元。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工作人员赴县境外出差,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当地伙食费标准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工作人员到县内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按每天:早餐10元,午餐15元,晚餐15元标准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安康市境内其他县区30元,省内其他地区50元,省外80元。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因公临时租用车辆出差或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产生的停车费,可凭票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摊派。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不报销用餐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一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会议、培训通知参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七条 借用外单位(含借、聘用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出差进行公务活动,除有合同约定外,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用应由本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镇、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在本办法规定标准限额以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报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1日发布的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发〔2014〕41号)同时废止。县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 | |||||||||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区域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
1 | 北京市 | 650 | 500 | 490 | |||||
2 | 天津市 | 480 | 380 | 370 | |||||
3 | 河北省(石家庄) | 450 | 350 | 340 | |||||
4 | 山西省(太原) | 480 | 350 | 340 | |||||
5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460 | 350 | 340 | |||||
6 | 辽宁省(沈阳) | 480 | 350 | 340 | |||||
7 | 大连市 | 490 | 350 | 340 | 7-9月 | 590 | 420 | 410 | 20% |
8 | 吉林省(长春) | 450 | 350 | 340 | |||||
9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450 | 350 | 340 | 7-9月 | 540 | 420 | 410 | 20% |
10 | 上海市 | 600 | 500 | 490 | |||||
11 | 江苏省(南京) | 490 | 380 | 370 | |||||
12 | 浙江省(杭州) | 500 | 400 | 390 | |||||
13 | 宁波市 | 450 | 350 | 340 | |||||
14 | 安徽省(合肥) | 460 | 350 | 340 | |||||
15 | 福建省(福州) | 480 | 380 | 370 | |||||
16 | 厦门市 | 500 | 400 | 390 | |||||
17 | 江西省(南昌) | 470 | 350 | 340 | |||||
18 | 山东省(济南) | 480 | 380 | 370 | |||||
19 | 青岛市 | 490 | 380 | 370 | 7-9月 | 590 | 450 | 440 | 20% |
20 | 河南省(郑州) | 480 | 380 | 370 | |||||
21 | 湖北省(武汉) | 480 | 350 | 340 | |||||
22 | 湖南省(长沙) | 450 | 350 | 340 | |||||
23 | 广东省(广州) | 550 | 450 | 440 | |||||
24 | 深圳市 | 550 | 450 | 440 | |||||
25 | 广 西(南宁) | 470 | 350 | 340 | |||||
26 | 海南省(海口) | 500 | 350 | 340 | 11-2月 | 650 | 450 | 440 | 30% |
27 | 重庆市 | 480 | 370 | 360 | |||||
28 | 四川省(成都) | 470 | 370 | 360 | |||||
29 | 贵州省(贵阳) | 470 | 370 | 360 | |||||
30 | 云南省(昆明) | 480 | 380 | 370 | |||||
31 | 西 藏(拉萨) | 500 | 350 | 340 | 6-9月 | 750 | 530 | 520 | 50% |
32 | 甘肃省(兰州) | 470 | 350 | 340 | |||||
33 | 青海省(西宁) | 500 | 350 | 340 | 6-9月 | 750 | 530 | 520 | 50% |
34 | 宁 夏(银川) | 470 | 350 | 340 | |||||
35 | 新 疆(乌鲁木齐) | 480 | 350 | 340 |
附表2 | ||||
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区域 | 住宿费标准 |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
1 | 西安市 | 460 | 350 | 340 |
2 | 咸阳市 | 320 | 260 | 250 |
3 | 铜川市 | 300 | 230 | 220 |
4 | 宝鸡市 | 320 | 260 | 250 |
5 | 渭南市 | 300 | 260 | 250 |
6 | 汉中市 | 300 | 230 | 220 |
7 | 商洛市 | 300 | 230 | 220 |
8 | 榆林市 | 350 | 300 | 290 |
9 | 延安市 | 350 | 300 | 290 |
10 | 杨凌区 | 320 | 260 | 250 |
11 | 韩城市 | 300 | 260 | 250 |
附表3 | ||||
市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区域 | 住宿费标准 |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
1 | 汉滨区 | 300 | 230 | 200 |
2 | 汉阴县 | 300 | 230 | 200 |
3 | 石泉县 | 300 | 230 | 200 |
4 | 平利县 | 300 | 230 | 200 |
5 | 旬阳县 | 300 | 230 | 200 |
6 | 白河县 | 300 | 230 | 200 |
7 | 镇坪县 | 300 | 230 | 200 |
8 | 岚皋县 | 300 | 230 | 200 |
9 | 紫阳县 | 300 | 230 | 200 |
10 | 宁陕县 | 300 | 230 | 200 |
附表4 | ||||||||
石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 ||||||||
出差人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同行1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同行2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同行3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同行4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同行5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出差地点 | 至 | 出差事由 | ||||||
至 | 会议、培训期间费用支付单位 | |||||||
拟出差时间 | 月 日至 月 日 | 拟乘坐交通工具 | ||||||
(是否带车) | ||||||||
审批人 |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 年 月 日 | |||||||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带车请填写车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