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czj-zcwjj--2018-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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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石泉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财政局

2018年9月21日

抄送:县脱贫指挥部,纪委,扶贫局,审计局,农林科技局,归档。

石泉县财政局政办室 2018年9月21日印发


石泉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办农改[2016]15号)、《陕西省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改[2017]4号)、《安康市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省市及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管理规范、力求实效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财政奖补的方式,支持各镇试点村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发挥农村集体经济优越性,推进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性变革,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村集体领办、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围绕壮大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发展方式,带领群众领办、创办现代农业产业园、旅游观光农业园、生态休闲农业园等,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

(二)支持村集体领办、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产地加工、经营、仓储、流通和服务设施,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支持村集体使用建设用地建设物业经营项目,发展物业经济。利用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村集体在辖区区位优势明显地区或城镇规划区,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物业经营项目,增加村集体资产和物业经营收入,拓展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

(四)支持村集体以财政奖补资金作为股本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通过财政扶持政策与银行贷款政策组合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放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能。利用财政扶持计划的补助资金预期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签订政银村三方合作协议,放大资金扶持规模,促进集体经济快速发展。有条件的村,还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作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财政奖补资金作为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不得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以外的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公益设施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个人补贴、提取管理费等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七条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股权化管理方式。县财政根据省、市安排的奖补资金,对各镇上报的拟扶持试点村项目进行评审,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考察后,可确定为扶持对象。试点村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填报《陕西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及资产报表》,经县财政局审核,申请使用财政奖补资金。

第八条 财政奖补资金及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由村集体持有、管护,并科学合理地量化为村集体股权。财政奖补资金股权量化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民主决策、规范操作。

财政资金量化为村集体股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股份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章程、有组织机构、有与入社村民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有财务管理制度等,符合《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扶持范围。

(二)合理设置村集体股权与合作社成员股权的配比,村集体股权不得低于50%。试点村探索混合经营,村集体股权不得低于10%,财政奖补资金投资收益不低于投资总额的1 0%。

(三)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严格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财政奖补资金股权量化标准。

第九条 财政奖补资金量化为村集体股权的基本要求:

(一)当股份合作社经营盈利时。按财政奖补资金股权量化的份额和比例,将财政奖补资金增值收益分配给财政奖补资金量化股权持有的村集体。村集体分红部分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剩余资金用于建立财政奖补资金量化股权的保值基金。村集体股份所得主要用于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及其后期管护。

(二)当股份合作社经营亏损时。按财政奖补资金股权量化的份额和比例,将应承担的亏损分担给财政奖补资金量化股权持有的村集体。合作社成员个人分担亏损较大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东大会)同意,可适当用财政奖补资金量化股权的保值基金或村集体积累资金等予以弥补。

(三)当股份合作社解散、破产时。财政奖补资金直接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财政奖补资金量化的股权要保值。若有增值,按财政奖补资金量化股权份额及比例,分配给原股权持有的村集体;若有损亏,用财政奖补资金量化股权的保值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原股权持有的村集体用其他股权补足;原值的财政奖补资金根据本集体实际,广泛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因地制宜,重新选择发展项目,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重新选择项目后,要由县、市级财政部门逐级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股份合作社成员出现死亡、失踪、下落不明等情况的,其原有股份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该成员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有合法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无合法继承人的,可依法在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转让办法按第八条执行;对财政奖补资金量化的股权无法达成转让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可按村集体股权与合作社成员股权设置比例,分配给村集体合作社。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要将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纳入年初本级预算,负责组织对乡镇上报的拟扶持试点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上报市区综改办,经省综改办统一评审后,确定扶持对象并将资金投入到试点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设置专账,实行乡镇报账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试点村要严格执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逐步建立完善以股份合作制为基础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激活利用各类要素,建立以现代经营机制为基础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长效机制,推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试点项目都要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通过。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对试点村建设项目不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事程序、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取消试点村的试点资格。已拨付的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追回返还原账户;未拨付的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综改办审批补充其它符合条件的村开展试点。

第十四条 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运作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含收入分配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试点村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将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将公开情况报县镇财政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工作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镇政府和试点村要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科学合理确定试点项目预期目标,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分工。试点村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监督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追踪问效和责任追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及安全。

第十七条 试点村所在镇要明确专门人员,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投资效益及村民议事的全程跟踪指导,确保如期达到设定目标。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通过督促指导、跟踪检查等方法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指导试点镇村依法接受省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镇村要严格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认真总结阶段性试点经验,按要求做好试点绩效自评工作,迎接省财政厅评估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石泉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

https://www.shiquan.gov.cn/UploadFiles/akjyhfj69/PublicInformation/fwzxxczj/201811071342344769.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