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slj-hzz--2018-0143 公开日期: 2018-09-11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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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河长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试行)

石泉县“河长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河长及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落实处理好各类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事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河涉水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等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河涉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河长制”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保密,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条 对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其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各级河长制监督举报电话需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布,责任河道有投诉举报必须受理,并及时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核实,并协调处理;不能现场立即处理处置的,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处置或查处,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话举报或来人举报等方式,需同时提供被举报河道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实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要配合河长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对实名举报的问题,接报地河长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事件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河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包括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各级河长办公室及成员责任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事件信息后,认真做好记录、登记,第一时间落实好相关责任单位,抓好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

第九条 投诉举报和曝光事件处理结果经县、镇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审查签字同意后,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和媒体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相关接受案件单位,认真做好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档案资料和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县、镇“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