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slj-hzz--2018-0144 公开日期: 2018-09-11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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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石泉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全面实施河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我县河道管理保护目标责任,推动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和责任部门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属地管理工作职责,促进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三宜石泉”建设和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目标任务,按照全市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和《安康市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安字〔2017〕30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河长+警长+四员”制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发〔2017〕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1.镇(11个)。

2.责任部门及驻石单位(20个):县工业集中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林科技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法制办、石泉水文站、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大唐喜河水力发电厂、石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考核依据

依据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17年上半年全面深化河长制主要工作安排计划的通知》(安水发〔2017〕48号)内容和县政府与各镇及责任单位签订的石泉县2017年“河长+警长+四员”制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三、考核内容

1.各镇重点考核河长制组织体系、方案计划、河长履职、水资源管理保护、河道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城乡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执法监管、河道岸线及采砂管理、工作进度报送、信息管理上报、河长制工作知晓率等方面内容。

2.各责任单位重点考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四、考核方式

“河长制”单项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县考核办会同县河长办组织,责任单位参与配合组成考核组,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用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考核组对各镇、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各镇对村(社区)和各河段河长的考核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细则由各镇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报县河长办备案。

2、考核方式采取日常检查、半年督(检)通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由县河长办采取巡查、检查等方式对各镇、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半年督(检)通报由县政府对各镇、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度,年终考核为全面考核,由县考核办会同县河长办组织,主要听取被考核单位或河长工作汇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3、日常检查每月开展一次,半年督(检)通报拟定在6月30日前开展一次,年终考核拟定在12月31日前进行。考核结果在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进行全县通报。

五、评分办法及考核等次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并设置加减分,考核结果分四档: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详见石泉县“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日常考核及通报结果占总分权重的10%,半年考核占总分权重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权重的60%,

加减分是指:对在河长制工作中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受到中央和省、市、县表彰的,经认定实行加分,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对在河长制工作中受到中央和省、市、县通报批评的,经核查认定实行减分,分别减4分、3分、2分、1分。加分总计不超过5分,减分可累计,不受分值限制(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六、结果运用

1.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各镇、县级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并作为单项工作考核奖励和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束后,由河长办汇总各考核组考核数据,最后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排序,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议并分别评选出镇和责任单位前三名和后三名,经县考核委员会审核后,与综合考核结果一并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2.年度考核结果名次靠前,河长制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前3名,分别给予1-3万元表彰奖励,并分别在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最终得分的基础上予以0.5、0.3、0.2分加分(被考核单位必须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方可参加评选);对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依照《石泉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追究镇级党、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分别在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最终得分的基础上予以0.5、0.3、0.2分减分。

七、其他

1.本考核办法由县水利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