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slj-hzz--2018-0139 公开日期: 2018-09-1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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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

石泉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查督办,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石泉县“河长+警长+四员”制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发[2017]7号),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县级督查督办。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并实施督办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统一督办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查分别为县级河长督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督查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督查、县级牵头部门督查。

(一)县级河长督查。由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对县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工作由协助县级河长工作的河长办公室承办。

(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督查。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开展对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三)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督查。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下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县级牵头部门督查。由联席会议明确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对各专项任务进行督查。

四、督查方式及内容

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分为日常督查、联合督查、重点督查及河长督查,可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或组织互查等方式开展。

日常督查: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查,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实行“一河(沟)一策”推行情况、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联合督查:由县级牵头部门组织实施,为督查河长制县级联席会议要求落实事项,或涉河库管理保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由联席会议明确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县级责任单位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开展。

重点督查: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为督查威胁公共安全、严重影响水生态健康事项,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重大问题等事项。

河长督查:县级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对县河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查的事项进行督查。由县河长办负责跟踪落实。

五、督查程序及要求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级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督查单位)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督查准备。督查单位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查实施。督查单位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督查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查。

(三)督查报告。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向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

(四)督查反馈。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负责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查整改。被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查台账。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六、督办方式及内容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

主要采取“定期询问”、“随机抽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总河长”、“副总河长”批办的事项,由“河长办”转办,交由相关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各级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事项等。

(三)重点督办。对河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七、督办程序及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函”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令”按程序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完成效果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

(三)督办反馈。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四)督办台账。县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各类督办台账,实行定期督办,办结销号。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八、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半年对督查、督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强化督查、督办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