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slj-hzz--2018-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10:02
来源
内容概述

石泉县“河长制”工作巡查制度(试行)

石泉县“河长制”工作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各级河长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实现对全县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出现垃圾河、污水河、黑臭河等现象,根据省、市要求及《石泉县“河长+警长+四员”制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发〔2017〕7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河长,是指全县各级流域河长(以下简称河长)。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河长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县河长办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职责分工

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河长负责全县“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汉江石

泉段和主要支流河道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实施和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负责督导下级河长和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负责对县域内水质状况负总责;负责对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的下级河长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镇级河长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镇辖区河道的水环境治理“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定期开展所辖河道水域的巡查,并负责与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对接,推动各项治理工程、工作落实;负责依法履行县级委托行政执法事项对所辖的河道水域涉水违法案件实施处理和查处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跨村河道(段)“河长制”工作;负责履行对协调、处理无效或委托查处违法行为无效的报告职责,并积极配合警长+四员查处涉水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负责下属村级“河长”考核工作;负责定期向县级河长书面上报本镇河道水域的“一河一策”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自身履职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县县河长办、县级河长和警长。同时,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保洁、巡查协查工作。

村级河长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河道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所管辖的河道水域日常巡查、保洁监管和水域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协助镇级河长开展河道水域水环境治理工作,履行发现、制止和劝阻职责;负责落实所辖河道水域的长效管理和日常监管措施;负责定期向镇级河长上报河道水域监管、治理工作;负责动员沿河村民参与护河、爱河活动;负责落实镇级河长部署督办的各项任务。

河道保洁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河长。

第五条 负责公开所管辖的河流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治水监督。

第六条 镇级以上(含镇级)流域河长应建立河长微信群或者QQ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七条各级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县级河长巡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镇级河长巡查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村级河长巡查每月不少于10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八条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

第九条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建筑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物品,是否存在滥采乱挖砂石以及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毒鱼、使用违禁渔具捕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警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巡查记录

第十条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县级河流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县河长办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河长。镇级河长巡查日志由各镇参照县级河长日志格式文本自行制作。村级河长巡查日志由各镇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村级河长。

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当地河长办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二条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和QQ工作群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本级河长办。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镇级河长(可通过河长微信群或QQ工作群留下报告记录),镇级河长(镇级河长办)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协调解决处理,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无效的,要按照规定向县河长办报告并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河长(镇河长办)可提请县河长办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长(县河长办)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群、QQ工作群答复河长,并报县河长办备案存档。

河长(县河长办)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四条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县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县河长办要积极发现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对履职优秀的基层河长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