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slj-hzz--2018-0113 | 公开日期: | 2018-07-20 09:59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秩序,保障县境内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长+警长+四员”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字〔2017〕7号)文件,制定县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制”联席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镇级“河长”、“河道警长”、“四员”、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两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
1、“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县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2、“副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沟、渠、溪、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沟、渠、溪、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3、县级“河长制”联席会议主要协调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沟、渠、溪、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县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长”负责牵头,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县河长制有关成员单位责任人、“河道警长”、“四员”分别落实。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石泉县河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召 集 人:县河长制办公室
成员单位:县工业集中园区管委会
县发改局
县经贸局
县教体局
县农林科技局
县公安局
县水利局
县住建局
县交通局
县环保局
县监察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局
县卫计局
县文旅局
县人社局
县法制办
县水文站
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
大唐喜河水力发电厂
石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