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zfb-zcwj-szbf-2019-0355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9〕28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26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9-08-26 17:02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拓展旅游客源市场,提振消费,带动县域经济稳定增长,依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的意见》(石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石泉县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拓展旅游客源市场,提振消费,带动县域经济稳定增长,依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的意见》(石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组织县域外旅游者来石泉旅游的旅行社。

第二条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年度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年度内未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旅游服务质量责任事故及重大旅游投诉纠纷;

(四)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组织国内游客16人以上团队来我县游览3处以上A级景区(景点),且在我县境内宾馆、酒店住宿的,每住宿一晚按每人6元给予奖励;对组织国际游客5人以上团队来我县游览3处以上A级景区(景点),且在我县境内宾馆、酒店住宿的,每住宿一晚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

(二)对全年组织来石游客人数累计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组团人数从高到低取前三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依次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条 奖励审核与资金拨付

(一)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保障,从县旅游发展基金列支。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须向县旅游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旅游团队出团计划书、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团队住宿发票等资料(复印件)。

(三)县旅游服务中心按季度汇总旅行社奖励申报表,经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按季度向相关旅行社兑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对奖励资金严格管理,并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受奖旅行社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提供准确真实资料,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经查实有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依法追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励,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请奖励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奖励资格:

1.有违反《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2.不执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3.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4.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5.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记录的。

第六条 附 则

本办法由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