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审计整改问责办法》《石泉县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zfb-zcwj-szbf-2019-0308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9〕26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7-12 11:30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审计整改问责办法》《石泉县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审计整改问责办法》和《石泉县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7月11日

石泉县审计整改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和承担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整改函)、审计意见书等结论性文书,在审计规定的整改时限内按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整改意见要求,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处理、落实改进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严肃惩戒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负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审计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第六条 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组织体系,建立由县审计局负责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并在处理完成30日内将协助落实和执行、处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审计整改检查,由项目主审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进行整改,向审计机关报告整改结果或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不实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整改到位并承诺限期整改,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整改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在审计结论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未按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结果的;在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问责: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或制定的制度机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影响国家重大政策落实、经济安全及行政效能等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采取变通手段而未追究的;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事项,限期内不能及时依纪依法整改的,且在一年之内仍未做出决定,未按规定将查处结论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审计机关或相关部门多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督促、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四条 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论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终止执行或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纠正、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等。

对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包括提醒、警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给予处分、罢免及党纪和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由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构成违纪违规的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应当问责的审计整改事项,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问责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由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经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组成部门共同研究后,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审计机关对涉及审计整改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审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提请问责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对象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问责事项,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在30 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问责事项,在报送县委、县政府的同时,抄送县审计局。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每年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县政府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县审计局按规定将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被审计单位、县审计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接受和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员会就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视察、询问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确保审计结果公告质量,促进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安康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泉县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及情况;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公告审计结果,下列事项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

(二)公开后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事项;

(三)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后及时进行。若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公告审计结果。若在审计结果公告期间,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要及时暂停公告,视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公告。

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县审计局审计的项目,其审计结果由上级审计机关对外公告;授权县审计局审计的项目,其审计结果报上级审计机关审批后由县审计局对外公告;上级审计机关制发审计通知书,以县审计机关为主具体实施的项目,除由上级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综合情况外,具体实施项目的县级审计机关可对各自子项目审计结果进行公告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其它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文稿审批流程为:各审计组主审起草公告内容,报该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需县政府批准的公告项目,报请县政府领导批准。批准审定稿由审计机关统一办理公布公告工作,并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审计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九条 审计机关公告下列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的审计结果;

(三)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四)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其它审计结果。

第十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发布;

(四)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

(五)其它适当的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督促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文书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告。审计对象主动公告的整改结果经审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审计机关公告时可以直接引用,也可以不再公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泄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十三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14日印发的《石泉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08〕6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之《石泉县审计整改问责办法》《石泉县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