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企业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及时反馈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zfb-zcwj-szbf-2018-0156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8〕49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7-26 16:37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工业经济稳增长系列精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掌握企业情况诉求,聚焦发展重点难点,形成政企推进合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全县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企业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及时反馈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企业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及时反馈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企业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及时反馈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工业经济稳增长系列精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掌握企业情况诉求,聚焦发展重点难点,形成政企推进合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全县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的范围。主要受理全县范围内企业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需县委、县政府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其他需要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条 企业信息收集。全县重点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在建设和发展中遇到问题通过如下方式进行收集:

(一)企业业主通过 “石泉县重点企业服务微信群”进行问题反映;

(二)企业或项目业主通过经贸局或者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包联企业干部进行问题反映;

(三)企业或项目业主以书面形式向“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进行问题反映(设在县经贸局);

(四)“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每月末定期向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业主收集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企业问题受理。“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对企业、重点项目申请解决的问题逐一登记、审核,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来源、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办结时限和办结情况。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经营问题,原则上不予受理,并由“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负责给企业或项目业主予以解释。

第四条 企业问题处理。“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及时对受理的问题进行分类交办。属于部门解决的问题,按问题性质分类,通过书面发函,分别交由业务主管部门限期解决;业务主管部门无法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解决的问题,交由包联该企业的县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对具有共性的、包联县级领导协调仍无法解决的问题,集中报送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提请召开县企业发展服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对需要上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汇总按程序上报上级党委、政府。

第五条 问题办结时限。各责任单位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要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限时办结。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理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问题,要确保在时限内办理完毕;一般问题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综合性问题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办结信息反馈。按照“谁负责、谁反馈”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及时向企业反馈问题解决情况。属省、市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追踪情况并反馈给各企业;属“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统筹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反馈给相关企业;属县级相关部门单独办理的问题,由办理单位直接反馈给企业的同时,书面向“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反馈办理结果。

第七条 问题办理评价。由“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通过电话征询、上门走访等形式,向企业征询各部门在服务效率、服务态度、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效果等方面的服务满意度评价。企业对办理结果满意的,作办结处理;企业对反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县企业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办”责成承办单位继续协调办理;对因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承办单位向企业做好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纪律要求。各责任部门在处理企业问题过程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推诿扯皮、消极对待企业的合理诉求,不得吃、拿、卡、要或为自己、亲友谋取利益,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实施全程督查考核。县政府督查研究室负责定期对企业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反馈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通报。通报结果纳入部门年终综合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运行情况随时补充制定相关细则,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抄送:相关重点企业。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