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szbf-2017-122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7〕59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9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9-18 15:40 |
内容概述 |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经县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经县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2年以来以县政府、政府办名义印发及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自行印发的截至目前未被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重点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与上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不一致的,同时不得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具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
2.内容与中省市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放管服”改革等政策精神不一致的;
3.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违法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保留
1.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
2.程序性规定。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失效
1.已过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试行、暂行的不超过2年);
2.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
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无继续保留意义的。
三、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起草、谁牵头、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起草的以本单位或县政府(含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把关审核,经县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多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四、工作要求
1、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统一的内在要求,是规范行政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措施。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清理,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于9月28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李建军 电话:6321721)
2、《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石政办发〔2016〕60号)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仍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内。
3、对因前述清理内容中第(一)种情形被废止和第(三)种情形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确因当前工作实际需要继续适用或执行的,应先按照废止或失效清理,然后由原起草单位或职能部门重新起草,按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