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szbf-2017-122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7〕26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4-27 15:42
内容概述 石泉县地处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13大类20中类35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6大类7中类7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9大类14中类28小类。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石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一、所涉产业概况

石泉县地处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13大类20中类35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6大类7中类7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9大类14中类28小类。

二、编制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石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门类 (代码及名称) 大类 (代码及名称) 中类 (代码及名称) 小类 (代码及名称) 产业存在状况 管控要求 备注
限制类:
1 A农、林、牧、渔业 01农业 011谷物种植 0112小麦种植 现有一般产业 禁止在水土流失区域内新开垦土地种植;禁止在坡度25度以上陡坡新开垦土地种植;禁止毁林开荒;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现有25度以上坡度种植产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耕还林还草。 《指导目录》“允许类”
2 0113玉米种植 现有主导产业
3 0119其他谷物种植 现有一般产业
4 012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0121豆类种植 现有一般产业
5 0122油料种植 现有主导产业
6 0123薯类种植 现有主导产业
7 02林业 024木材和竹材采运 0241木材采运 现有一般产业 禁止林地非保护性采伐和生态公益林商业性采伐,对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禁止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30%,采伐指标严格按照省市下达计划执行。
8 A农、林、牧、渔业 03牧业 031牲畜饲养 0311牛的饲养 现有一般产业 禁养区:县城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域内。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养殖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现关停或搬迁。限养区:村庄规划区域内。限养区内要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采取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污染程度。排放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现关停或搬迁。可养区:未列入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的为可养区。可养区单位土地载畜量应低于500头当量猪/km2。可养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等要求,做到合理布局。可养区内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实行舍饲圈养、种养结合、清洁生产和生态立体养殖,构建“养殖-沼气-果、养殖-沼气-鱼、养殖-沼气-菜”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养殖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 《指导目录》“允许类”
9 0313猪的饲养 现有一般产业
10 0314羊的饲养 现有一般产业
11 04渔业 04l水产养殖 0412内陆养殖 现有一般产业 禁止在汉江干流新增投饵网箱养殖。对现有投饵网箱养殖逐年减少存量,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完成技术改造,升级为生态养殖模式。升级改造后的生态网箱养殖,应合理安排养殖结构和产品布局,提高太阳能的利用率,减少肥料、饲料等的投入,确保在长时间内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指导目录》“允许类”
12 B采矿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1 0810铁矿采选 现有一般产业 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新建矿山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年,开采年限不得低于6年;矿山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现有矿山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矿山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关停。 《指导目录》“允许类”
13 082 0820锰矿、铬矿采选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在县城、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封山育林区,以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采选活动。
14 089 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规划发展产业
15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1铜矿采选 规划发展产业
16 0916铝矿采选 规划发展产业
17 09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规划发展产业
18 092贵金属矿采选 0921金矿采选 现有一般产业 新建或者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新建矿山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开采年限不得低于6年;矿山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现有矿山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矿山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关停。
19 0922银矿采选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在县城、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封山育林区,以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采选活动。
20 0929其他贵金属矿采选 规划发展产业
21 B采矿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01土砂石开采 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现有一般产业 禁止新建建筑用石开采项目;禁止在县城、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以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用石开采。现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开采;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矿山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关停。 《指导目录》“允许类”
22 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现有一般产业 禁止新建粘土开采项目;禁止在城区、二级公路、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以及河道两侧等水土流失重点防控区开采粘土及土砂石。现有采矿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开采,露天剥离范围或者井巷工程设施不能超越矿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采矿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关停。
23 109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1091石棉、云母矿采选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在县城、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以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采选活动。
24 1092石墨、滑石采选 现有一般产业 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新建矿山规模露采不得低于10万吨/年,地采不得低于5万吨/年,开采年限不得低于6年;矿山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现有矿山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矿山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关停。
25 1099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在县城、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以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采选活动。
26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1牲畜屠宰 现有一般产业 禁止在水源涵养区、重要水源地新建、扩建畜牧屠宰场。 《指导目录》“限制类”
27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2人造板制造 2022纤维板制造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原则上一律进入古堰或池河工业集中区。 《指导目录》“允许类”
28 2023刨花板制造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投资单线产量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单线4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原则上一律进入古堰或池河工业集中区。 《指导目录》“允许类”
禁止类:
29 A农、林、牧、渔业 03牧业 033狩猎和捕捉动物 0330狩猎和捕捉动物 现有一般产业 禁止狩猎和捕捉野生动物 《指导目录》“允许类”
30 B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沈选业 06l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0610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指导目录》“允许类”
31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2铅锌矿采选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新建铅锌矿采选项目 《指导目录》“允许类”
32 C制造业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221纸浆制造 2211木竹浆制造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新建木竹浆生产项目 《指导目录》“允许类”
33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3农药制造 2631化学农药制造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新建化学农药生产项目 《指导目录》“限制类”
34 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规划发展产业  禁止新建炸药及火工产品生产项目 《指导目录》“允许类”
35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现有一般产业  禁止新建粘土砖瓦生产项目,现有企业应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关停或改造转型为页岩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