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szbf-2017-1227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7〕26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4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4-27 15:42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地处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13大类20中类35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6大类7中类7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9大类14中类28小类。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石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一、所涉产业概况
石泉县地处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13大类20中类35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6大类7中类7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3个门类9大类14中类28小类。
二、编制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石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
限制类: | |||||||||||
1 | A农、林、牧、渔业 | 01农业 | 011谷物种植 | 0112小麦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水土流失区域内新开垦土地种植;禁止在坡度25度以上陡坡新开垦土地种植;禁止毁林开荒;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现有25度以上坡度种植产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耕还林还草。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2 | 0113玉米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
3 | 0119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
4 | 012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豆类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
5 | 0122油料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
6 | 0123薯类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
7 | 02林业 | 024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林地非保护性采伐和生态公益林商业性采伐,对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禁止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30%,采伐指标严格按照省市下达计划执行。 | ||||||
8 | A农、林、牧、渔业 | 03牧业 | 031牲畜饲养 | 0311牛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养区:县城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域内。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养殖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现关停或搬迁。限养区:村庄规划区域内。限养区内要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采取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污染程度。排放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现关停或搬迁。可养区:未列入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的为可养区。可养区单位土地载畜量应低于500头当量猪/km2。可养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等要求,做到合理布局。可养区内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实行舍饲圈养、种养结合、清洁生产和生态立体养殖,构建“养殖-沼气-果、养殖-沼气-鱼、养殖-沼气-菜”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养殖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9 | 0313猪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
10 | 0314羊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
11 | 04渔业 | 04l水产养殖 | 0412内陆养殖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汉江干流新增投饵网箱养殖。对现有投饵网箱养殖逐年减少存量,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完成技术改造,升级为生态养殖模式。升级改造后的生态网箱养殖,应合理安排养殖结构和产品布局,提高太阳能的利用率,减少肥料、饲料等的投入,确保在长时间内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12 | B采矿业 |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81 | 0810铁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新建矿山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年,开采年限不得低于6年;矿山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现有矿山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矿山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关停。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13 | 082 | 0820锰矿、铬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在县城、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封山育林区,以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采选活动。 | |||||||
14 | 089 | 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
15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1铜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
16 | 0916铝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
17 | 09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
18 | 092贵金属矿采选 | 0921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新建或者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新建矿山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开采年限不得低于6年;矿山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现有矿山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矿山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关停。 | |||||||
19 | 0922银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在县城、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封山育林区,以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采选活动。 | ||||||||
20 | 0929其他贵金属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
21 | B采矿业 |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土砂石开采 | 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建筑用石开采项目;禁止在县城、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以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用石开采。现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开采;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矿山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关停。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22 | 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粘土开采项目;禁止在城区、二级公路、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以及河道两侧等水土流失重点防控区开采粘土及土砂石。现有采矿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开采,露天剥离范围或者井巷工程设施不能超越矿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采矿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关停。 | ||||||||
23 | 109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1091石棉、云母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在县城、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以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采选活动。 | |||||||
24 | 1092石墨、滑石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新建矿山规模露采不得低于10万吨/年,地采不得低于5万吨/年,开采年限不得低于6年;矿山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现有矿山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矿山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出或关停。 | ||||||||
25 | 1099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在县城、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以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采选活动。 | ||||||||
26 | C制造业 |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牲畜屠宰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水源涵养区、重要水源地新建、扩建畜牧屠宰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27 |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2人造板制造 | 2022纤维板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原则上一律进入古堰或池河工业集中区。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28 | 2023刨花板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投资单线产量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单线4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原则上一律进入古堰或池河工业集中区。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禁止类: | |||||||||||
29 | A农、林、牧、渔业 | 03牧业 | 033狩猎和捕捉动物 | 0330狩猎和捕捉动物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狩猎和捕捉野生动物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30 | B采矿业 | 06煤炭开采和沈选业 | 06l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31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2铅锌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铅锌矿采选项目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32 | C制造业 |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纸浆制造 | 2211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木竹浆生产项目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33 |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3农药制造 | 2631化学农药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化学农药生产项目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34 | 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炸药及火工产品生产项目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35 |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粘土砖瓦生产项目,现有企业应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关停或改造转型为页岩砖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