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szbf-2017-1223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7〕58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9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9-15 15:39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预防房地产市场中违规预售、虚假宣传、违规交房、拖延办证及物业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市政府办《关于房地产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17〕96号)要求。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预防房地产市场中违规预售、虚假宣传、违规交房、拖延办证及物业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市政府办《关于房地产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17〕96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管理
(一)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批由住建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审批由省住建厅审批;四级(含暂定)资质审批由市住建局办理,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四级企业,由市住建局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二)备案管理。在我县辖区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进行年度备案登记,在经县住建局(房管局)登记备案企业,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备案条件如下:市本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一、二、三级及四级(含暂定)房地产资质;市外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资质;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房地产资质。一、二、三级资质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四级资质企业登记备案为两年,暂定资质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二、加强预(销)售管理
(一)严格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土地、建筑物产权无纠纷。
(二)加强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售计划、建设进度安排、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范围及权属关系、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商品房面积预测绘结果及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10日内到县住建局(房管局)做变更备案。
(三)严禁商业(商场)分割拆零销售。在建商业用房(大型商场)预售期间不得拆零分割预售。商业用房(大型商场)有明确、固定分割界限方可拆零销售的,且单位销售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四)严格前置把关管理。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预售方案内容进行检查,将预售许可的信息在楼盘表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五)强化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要严格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一套一标”、“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供水、供电、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六)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管理制度,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银行监管账户进行监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监理单位签订三方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要严格执行监管协议,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优先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要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全面推行城区商品房面积预测绘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项目进行面积预测绘,并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预测报告作为办理预售许可的基础资料之一。对未实施预测绘的项目,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
三、加强合同管理
(一)强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发企业应持买卖合同、购房收款进账单到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要严格管控超范围预售、超面积预售、合同不平等条款、恶意退房换房更名、超期限备案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在进入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环节后,不得进行合同变更。
(二)全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办理预售申请的项目全面启用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示范文本》不得随意更改、添加合同内容及附件内容,不得免除己责、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在售楼处等场所公开展示示范合同文本。
四、加强竣工管理
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根据建设领域有关法规,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向县住建局(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物业用房、管网等附属设施设备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附属设施设备验收不合格或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五、加强广告管理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介发布销售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房地产销售广告必须明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编号。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由广告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六、加强物业管理
(一)加强物业企业备案管理。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必须持企业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名单、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服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时,应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并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现售商品房应当在出售前30日完成物业企业选聘,预售商品房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物业企业选聘。
(三)推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新建房地产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时,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物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四)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备案。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建设单位应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报送,后期物业管理由物业公司报送。备案后出具备案回执,临时管理规约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
(五)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等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企业要将全部资料及时完整移交给业委会。
(六)加强物业保修金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时,应当提供物业保修金交存证明,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首次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七)履行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职责。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督促业主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未缴纳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向业主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30日内将已开具收据存根和明细交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记账。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日常管理。坚持开展房地产市场调研工作,县住建(房管)部门要定期召开房地产工作座谈会,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房地产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作。县住建(房管)、国土、发改(物价)、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联席会议、工作函等方式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市场研判,优化发展环境,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坚持执法检查。县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将房地产领域的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开展诚信考核。县住建(房管)部门要健全诚信考核制度,将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考核范围,进一步提高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对不诚信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坚决清理出我县房地产市场。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