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j-2017-1148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7〕45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8-11 15:17
内容概述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83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安政办函〔2017〕164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大幅精简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申报证明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县政府决定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83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安政办函〔2017〕164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大幅精简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申报证明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县政府决定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全面清理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从根本上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和“奇葩证明、循环证明、扯皮证明、无谓证明”等问题,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努力为全县“追赶超越”和实现“五新”战略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专项行动坚持依法依规和合理合情原则,做到“六个一律”,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一律取消。

三、主要任务

全面清理各镇、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公用(国有)企业在办理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事项时,要求其他机构开具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六个一律”的清理原则,对本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公用(国有)企业要求提供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逐项研究论证,提出取消和保留的建议方案,逐级汇总,按程序审定后,形成全县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今后,凡未纳入清单范围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企业提供。各单位不得擅自增设证明环节,确需新设的须报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查论证后纳入清单管理。全县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安排

按照“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论证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按照《清理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底单》(见附件1),逐项写清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的名称、设定依据、开具单位、清理意见及理由等,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经过清理无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的,须书面回复承诺书(模版见附件2)。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完成自身和所属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公用(国有)企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摸底调查工作后,于8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专题报告和《清理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底单》(含电子版)报送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编委办公室,联系人李岩,联系电话:6312933)。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法制部门对县镇两级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进行初审把关后,报市上审定后发布。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防止关起门来搞清理。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目标。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做到牵头单位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明确、任务明确。要结合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实施本级本部门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逐项梳理、不留死角;要细化工作任务,实化工作举措,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研究室要加强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清理规范后,执行“非报即停”原则,对隐瞒不报,事后又要求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或已经明确取消,又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