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人员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wj-2016-1026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6〕87号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12-27 16:01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管理,更好地发挥聘用人员的作用,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0号)精神,现将规范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人员的聘用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单位聘用人员总量

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通过政府购买劳动服务方式聘用人员的,要严格控制拟聘用人员总量,聘用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用人单位空缺编制数的50%

二、坚持聘用人员资格条件

通过政府购买劳动服务方式聘用人员坚持 “因事设岗、人岗匹配”,坚持“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聘用的对象应具有石泉县户籍或生源、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上学历、能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其它条件。

三、严格聘用人员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根据用人需要,按照《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聘用结果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聘用。

四、加强聘用人员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权利和义务、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标准以及解除和终止合同等必要条款。合同一般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如工作需要继续聘用,需按照审批程序报批。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天内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分别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备案。

各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管理的主体,必须加强管理,依法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执行法律法规,执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五、强化聘用人员的考核

用人单位要加强聘用人员考核,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的12月底前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工资待遇、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考核的重点主要是履行合同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最高按照参加考核人数的13%(不四舍五入)的比例控制,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隔年确定1名优秀名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考核年度内,初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分别报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六、建立聘用人员工资增长机制

聘用人员的月合同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占80%、绩效工资占20%。基础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每季度通过绩效考核发放。在聘用人员的合同工资基础上,建立聘用人员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与其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相挂钩,一般一年一次。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等次的人员,分别按照批准的考核年度平均月合同工资(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不含单位发放的加班、值班补贴等其他部分)5%3%的标准增加月工资,增加部分由县人社局批准后从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开始执行,按原发放办法发放。

聘用人员的月合同工资总额(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最高不超过同类在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工资。在合同期间的取暖费、降温费比照用人单位同类人员执行,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聘用人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由单位按规定购买,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经费来源按照《关于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的实施意见》办理。

 

附件:石泉县购买劳动服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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