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责任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wj-2016-0974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函〔2016〕49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9-12 17:54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48款尚未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条款现已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具体执法监管,现将授权内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授权权限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部分条款授权清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9

 

 

 


附件: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部分条款授权清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共1款)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监管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部分条款授权清单


第一百一十八条(共3款)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住建局负责监管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部分条款授权清单


第一百一十九条(共3款)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等行为的,由住建局负责监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田间杂草等行为的,由农林科技局负责监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环保局负责监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公安局负责监管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部分条款授权清单


第一百二十一条(共1款)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由公安局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住建局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露天烧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