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体育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改造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5-0813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5〕73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9-23 11:19
内容概述 为确保我县体育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体育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改造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县住建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石泉县体育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改造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石泉县体育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改造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我县体育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石泉县体育场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拆迁范围:石泉县城关镇体育场

(三)、改造规模:项目改造总用地面积为5.78公顷,其中体育场改造面积为1.62公顷,体育场周边环境改造面积2.73公顷,棚户区改造拆迁面积为1.43公顷,共建设住房334套,总建筑面积41466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为3444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为7026平方米。

二、拆迁期限

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总计365天。

三、拆迁实施方式和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方式:政府拆迁

委托拆迁实施单位:石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拆迁工作计划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完成拆迁前期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拟定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安置地选址等有关事项。

2、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完成拆迁动员、居屋丈量、面积计算、产权认定、诚信评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及附属设施、构筑物拆除等工作。

(1)召开拆迁动员大会,讲解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2)被拆迁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相关部门核查拆迁房屋的产权。

(3)未取得“两证”或“两证”不齐的拆迁房屋,由拆迁人申请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实地勘察、鉴定与确认合法产权。

(4)核实各动迁户合法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及二次装修情况,产权认定,诚信评估,并与被拆迁人核对,完成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正式表格的制定。

(5)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6)对产权有纠纷(含正在诉讼)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等产权不明的被拆迁房屋,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交补偿安置方案,并对被拆迁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实地拆迁。

(7)核对、汇总、审批、核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

(8)房屋、附属设施及构筑物拆除。

(9)做好安置地规划设计及其他相关工作。

3、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五、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以房屋置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房屋置换标准

1、置换比例

①私人住宅:按1:1.3的比例进行房屋置换;

②门面房:按1:1的比例进行房屋置换;

③单位房屋:按1:1的比例进行房屋置换。

2、置换原则

①单位及私人门面房原则上以与新建的门面房按1:1的比例进行面积产权置换,其位置尽可能在原住宅的区段。

②私人住宅拆迁安置原则上在新建的住宅楼按1:1.3的比例进行面积产权置换,其位置尽可能在原住宅的区段和楼层。

③房屋置换后面积超过此置换标准10%以内的部分,按市场价格优惠10%的价格收取购房款,超过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全额收取购房款。

④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市场综合因素进行实际测算。

3、过渡安置补偿标准(过渡暨房租费)

①房屋面积位于100㎡以上的,每户每年补助房租费1万元;

②房屋面积位于70㎡至100㎡之间的,每户每年补助房租费8000元;

③房屋面积位于50㎡至70㎡之间的,每户每年补助房租费6000元;

④房屋面积小于50㎡的,每户每年补助房租费4000元;

⑤所有过渡暨房租费实行一年一补,提前付清。补偿实际自房屋搬出之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交付新房后三个月,超过此期限,不再提供过渡房租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标准(搬家费)

搬家补助费分两次补助,搬出旧房补助一次,搬进新房补助一次。

①房屋面积位于100㎡以上的,补助搬家费3000元/次/户,合计6000元/户。

②房屋面积位于100㎡以下的,补助搬家费2000元/次/户(按两次计算),合计4000元/户。

5、棚户区改造户型设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集中建设、集中安置,户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设计分为90、100、110、120平方米左右的四种。

(三)货币化安置

1、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两种方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款由以下5个部分构成:

1、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

2、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3、六个月安置费;

4、一次性搬迁费;

5、搬迁奖励。

(二)“购房券”安置。“购房券”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政策,根据补偿价值作出“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2、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

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为棚户区项目开行贷款资金,中、省、市棚改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3、货币化安置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资金支付安置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二)、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领取货币化安置“购房券”:安置对象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领取货币化安置“购房券”;

2、购房:安置对象凭借货币化安置“购房券”向准入房产企业购买房屋。

3、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货币化安置“购房券”与安置对象、棚户区实施单位进行房款结算。

六、奖励办法

(房屋产权置换):

1、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奖励。

2、不按上述规定时间要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享受以上奖励办法。

七、结算办法

采用房屋置换的,除搬迁补助费外的各项补偿费暂不发放,待用于置换的房屋建好后,多退少补。

八、拆迁协议签订和履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核实确认拆迁补偿、过渡、安置等费用计算资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然后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家腾空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同时,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兑现补偿款。

九、本方案由石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