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向阳片区好汉坡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改造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zfbw-2015-081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5〕74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9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9-23 11:22 |
内容概述 | 为了确保石泉县向阳片区好汉坡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
县住建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石泉县向阳片区好汉坡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改造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石泉县向阳片区好汉坡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改造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确保石泉县向阳片区好汉坡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石泉县向阳片区好汉坡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拆迁范围:石泉县向阳片区好汉坡区域。
(三)、改造规模:石泉县向阳片区好汉坡棚户区棚户区改造总用地面积为1.83公顷,共建设住房796套,其中安置房115套,商品房681套,包括3栋(7个单元)16层纯住宅和2栋16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97800㎡(其中包括8000㎡地下建筑面积),其中居住建筑面积为82900m2,商业建筑面积为69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各类安置房及配套的商业用房、道路、停车场、绿化、给排水、燃气、通讯等设施。
二、拆迁期限
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总计365天。
三、拆迁实施方式和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方式:政府拆迁
委托拆迁实施单位:石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拆迁工作计划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完成拆迁前期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拟定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安置地选址等有关事项。
2、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完成拆迁动员、居屋丈量、面积计算、产权认定、诚信评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及附属设施、构筑物拆除等工作。
(1)召开拆迁动员大会,讲解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2)被拆迁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相关部门核查拆迁房屋的产权。
(3)未取得“两证”或“两证”不齐的拆迁房屋,由拆迁人申请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实地勘察、鉴定与确认合法产权。
(4)核实各动迁户合法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及二次装修情况,产权认定,诚信评估,并与被拆迁人核对,完成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正式表格的制定。
(5)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6)对产权有纠纷(含正在诉讼)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等产权不明的被拆迁房屋,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交补偿安置方案,并对被拆迁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实地拆迁。
(7)核对、汇总、审批、核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
(8)房屋、附属设施及构筑物拆除。
(9)做好安置地规划设计及其他相关工作。
3、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五、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方式为房屋置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房屋置换标准
1、置换比例
①私人住宅:按1:1.3的比例进行房屋置换;
②门面房:按1:1的比例进行房屋置换;
③单位房屋:按1:1的比例进行房屋置换。
2、置换原则
①单位及私人门面房原则上以与新建的门面房按1:1的比例进行面积产权置换,其位置尽可能在原住宅的区段。
②私人住宅拆迁安置原则上在新建的住宅楼按1:1.3的比例进行面积产权置换,其位置尽可能在原住宅的区段和楼层。
③房屋置换后面积超过此置换标准10%以内的部分,按市场价格优惠10%的价格收取购房款,超过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全额收取购房款。
④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市场综合因素进行实际测算。
3、过渡安置补偿标准(过渡房屋租赁费)
①房屋面积位于100㎡以上的,每户每年补助房租费1万元;
②房屋面积位于70㎡至100㎡之间的,每户每年补助房租费8000元/㎡。
③房屋面积位于50㎡至70㎡之间的,每户每年补助房租费6000元。
④房屋面积小于50㎡的,每户每年补助房租费4000元。
⑤所有过渡房租费实行一年一补,提前付清。补偿实际自房屋搬出之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交付新房后三个月,超过此期限,不再提供过渡房租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标准(搬家费)
搬家补助费分两次补助,搬出旧房补助一次,搬进新房补助一次。
①房屋面积位于100㎡以上的,补助搬家费3000元/次/户,合计6000元/户。
②房屋面积位于100㎡以下的,补助搬家费2000元/次/户(按两次计算),合计4000元/户。
5、棚户区改造户型设计
棚户区改造试行集中建设、集中安置,户型设计一中、小户型为主。设计分为90、100、110、120平方米左右的四种。
(三)货币化安置
1、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两种方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款由以下5个部分构成:
1、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
2、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3、六个月安置费;
4、一次性搬迁费;
5、搬迁奖励。
(二)“购房券”安置。“购房券”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政策,根据补偿价值作出“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2、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
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为棚户区项目开行贷款资金,中、省、市棚改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3、货币化安置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资金支付安置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二)、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领取货币化安置“购房券”:安置对象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领取货币化安置“购房券”;
2、购房:安置对象凭借货币化安置“购房券”向准入房产企业购买房屋。
3、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货币化安置“购房券”与安置对象、棚户区实施单位进行房款结算。
六、奖励办法
1、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奖励。
2、不按上述规定时间要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享受以上奖励办法。
七、结算办法
采用房屋置换的,除搬迁补助费外的各项补偿费暂不发放,待用于置换的房屋建好后,多退少补。
八、拆迁协议签订与履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核实确认拆迁补偿、过渡、安置等费用计算资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然后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家腾空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同时,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兑现补偿款。
九、本方案由石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