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5-0759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5〕40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8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8-10 10:56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外来)务工创业、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石泉县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外来)务工创业、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是指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并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从2015年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2014年及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建成后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三条 三个基本原则。统筹房源原则,是指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并轨运行,政府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梯度保障原则,是指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同类型实施分档补贴,资金发放到户,租金足额缴纳。租补分离原则,是指保障对象在市场租赁住房的,政府定期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

第二章 建设与筹集

第四条 按照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合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保保障对象按期入住,实现应保尽保。

第五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项目建设应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与城镇产业布局、人口聚集等情况相适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统筹规划,实行统一选址、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规划、设计、施工、投资一体化推进。

第六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设面积分为30和50平方米左右两种,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厕或二室一厅一厨一厕;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室内为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普通装修设施。

第七条 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在完成续建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住房保障需求确定新建任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过直接投资、资金或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等小区开发建设中按规定比例配建的,应按照“有利分配、便于管理”的原则,以整栋或整单元在开发项目中建设。

第八条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仍享受原各项优惠政策。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其它服务收费减半;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公租房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营业性收费。

第三章 准入及分配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干部职工、引进人才、外来务工创业、农民进城务工创业、子女陪读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 合理确定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线,并定期调整公布。低收入家庭按当地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家庭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的3倍以下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第十一条 规范分配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由家庭户主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坚持村(居)委会受理初审,各镇及县房管、民政部门复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分别公示的审批程序,3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在配租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房源情况、年龄大小、家庭成员人数及性别等情况,优先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房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由县房管局会同物价、财政局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研究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落实租金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分档补贴、梯度保障,具体补贴系数如下:

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减住户实际缴纳的租金,差额部分政府实施补贴,补贴基数为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40%至75%。由县房管局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在签订租赁合时对补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对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继续发放租金补贴。住房困难家庭中无住房的,按照人均住房保障线,每平方米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40%至75%进行补贴;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住房的,按照人均住房保障线扣除其现有面积后,对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40%至75%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 完善退出机制。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档次。对取消最低社会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调整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档次;收入水平超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线的家庭,按同区域同类房屋租金收取,实现柔性退出。

第十五条 严格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应与承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一年签订一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退出实物配租。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以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取得分配资格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本次轮候和分配资格,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实物配租的,房管局应责令其退出已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注销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其它配套设施,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2.承租人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

3.承租人家庭成员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疾病和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空置达两个月且未入住的;

5.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房管局作出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通过公告、电话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且未退回房屋的,房管局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后续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应做到统筹收支、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租金补贴等支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按每年收取房租的5%至10%归集;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按对应的产权比例缴纳专项维修基金。鼓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自管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对保障对象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可给予一定补贴;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县房管局应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提升服务内涵。在便民服务、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创业就业、矛盾调处、精神文化和社区自治等方面进行探索,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需求,逐步实现居住环境、社会保障、创业就业、管理服务和人际关系“五个好”,促进利益关系、人际关系、社会秩序、人与自然、家庭氛围“五个和谐”,把保障房小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和谐共处的“和谐社区·幸福家园”。

第十八条 实行租售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数量按照省市规定的比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进行。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购房者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形式购房。一次性付清购房总价款的,办理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分期付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的50%。在未全部付清购房总价款前,剩余未缴房价款部分应在合同中约定付清时限,且继续缴纳租金。交清全部购房总价款后,办理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售房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成本由中省投资和市县配套资金组成,包含项目征地拆迁、前期费用、建安成本、设施配套和规费税费等。出售价格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综合房屋建设成本、所处区域位置、保障对象类型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租赁型保障房”字样以及政府和个人的产权比例。购买全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需上市交易的,按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县、镇、社区三级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系统功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数据,做到精细化管理,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业务网上办公,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加强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建设,方便群众网上查询信息、办理业务及开展监督。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县房管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监察、发改、住建、财政、民政、国土、人社、物价、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收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县范围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