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安铁路二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5-0672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5〕32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6-23 10:41
内容概述 阳平关至安康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简称阳安二线铁路),是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为切实做好该项工程石泉段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阳平关至安康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3号)文件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县近几年公路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阳安铁路二线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安铁路二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城关镇、池河镇、曾溪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阳平关至安康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简称阳安二线铁路),是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为切实做好该项工程石泉段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阳平关至安康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3号)文件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县近几年公路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阳安铁路二线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1.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水田4万元/亩

旱平地3.8万元/亩

林地1.2万元/亩

未利用地0.6万元/亩

宅基地3.8万元/亩

2.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

①取(弃)土碴场、预制梁场、拌料场和铺架基地偿还用地综合补偿标准(4年期限)为1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

②其它临时用地

水田1600元/亩.年

旱平地(宅基地)1500元/亩.年

林草及其它土地120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及产权人协商确定。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

砖混一类:900元/㎡;以墙外皮为界,底框砖混结构,现浇混凝土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或外墙漆。

砖混二类:840元/㎡;以墙外皮为界,纯砖混结构,承重墙为24㎝砖墙,预制水泥空心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粉刷。

砖混三类:780元/㎡;除砖混一、二类以外的砖混结构。

2.砖木结构

砖木一类:750元/㎡;以墙外皮为界,室内有装修,室外有装饰。

砖木二类:700元/㎡;除砖木一类以外。

3.土木结构:600元/㎡;以墙外皮为界。

4.简易房:100元/㎡;建成房基(打地圈梁)50元㎡。

5.门楼:砖混结构220元/㎡;砖木结构180元/㎡;土木结构140元/㎡;

三、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围墙:100元/延米,高折合两米计算。

浆砌石坎:200元/方。

干砌石坎:100元/方。

迁坟:单墓3000元/座,合墓5000元/座。

水管:10元/米。

苕窖:300元/口。

砖木猪牛圈:300元/㎡。

土木猪牛圈:200元/㎡。

户外水池(砖砌水泥抹面):200元/m3。

鸡圈(鸡笼):50元/个。

简易猪圈、厕所、化粪池:300元/个。

水窖:1500元/个。

石灰窑:1000元/个。

土堰塘:10元/方(不包括用地)。

砖石浆砌堰塘:12元/方(不包括用地)。

土渠:50元/延米。

砖石或水泥抹面水渠:60元/延米。

沼气池:1500元/个。

粪池:300元/个。

水泥院场:40元/㎡。

钢骨架塑料大棚:7000元/亩。

水泥(竹)骨架塑料大棚:3000元/亩。

压水井:2000元/口。

室内设施(水、电、讯、厨、卫浴):5000元/户。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再行协商处理。

四、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

1.水田、旱地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2.盛挂果树:200元/株;

3.初挂果树:120元/株;

4.果树苗:40元/株;

5.茶树:20元/株;

6.零星桑树:5元/株;

7.零星用材树木(胸径10cm及以上):3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下):10元/株;

8.经济林:5000元/亩;

9.乔木林:3500元/亩;

10.灌木林:2000元/亩;

11.竹林:4000元/亩;

12.茶园:4000元/亩;

13.桑园:3000元/亩;

14.密植桑园:5000元/亩。

15.盛挂果园:15000元/亩(单位面积内每亩超过75株树的按亩计算)。

16.初挂果园:10000元/亩(单位面积内每亩超过75株树的按亩计算)。

17.未挂果园:5000元/亩(单位面积内每亩超过75株树的按亩计算)。

五、违法违章建筑、构筑物

违法违章建筑及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以及县政府通告发布后或工程放线定桩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拆迁户安置

1.拆迁户过渡费(含迁出、回迁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由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2.拆迁户安置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用地,由各镇按本征地标准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安置。镇政府应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将拆迁户的安置与陕南避灾移民搬迁项目相结合,确保安置工作稳步推进。

3.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拆迁户到集镇或进县城居住,对自愿到集镇或进县城居住的拆迁户,除享受拆迁补偿政策外,同时享受县政府有关鼓励农民到集镇或进县城居住的相关优惠政策。

4.对分散安置的拆迁户,应符合城镇规划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

5.拆迁户办理安置建房手续,由所在镇村集中统一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程序,从快审批。

七、其他相关问题

1.因工程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县援建办和各征迁组组织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建设单位按成本予以补偿。

2.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由用地单位与村、组集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年补偿,临时用地保证金按5000元/亩缴县国土部门。同时,用地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经县评审通过后,由用地单位在工程结束前按《复垦方案》中概算的复垦费用足额交纳复垦费,专款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

3.阳安铁路二线工程永久用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协议由石泉县土地统征储备交易中心与被征地村(组)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由相关镇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

4.因工程建设需使用县、乡、村道路的,施工企业应与产权单位签订临时用道协议,缴纳损毁道路赔建保证金,其缴纳标准按安康市政府2015年第五十二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规定执行。(县乡道路每公里建设成本费用70万元、村道30万元,按此标准的50%缴纳损毁道路赔建保证金)

5.阳安铁路二线红线内属铁路已征未用应收回的土地,应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确定,其收回土地补偿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

6.凡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该项目实施免收河道占用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水资源费按从低优惠原则收取。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7.涉及边角地、影响户等特殊问题,由建设单位与市协调办和县、镇、村召开专题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8.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陕政办发〔2015〕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以房屋四周外墙皮为界丈量计算,有柱檐廊的,以柱为界丈量计算;土木结构的以屋檐滴水为界,四周檐水减半计算面积。

2.无柱挑廊、挑檐、未封闭挑阳台,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封闭阳台全额计算建筑面积。

3.楼梯按1㎡补偿1.2㎡计算;地下室以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低于2.2米以下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4.隔热层以前后最低檐口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按砖木二类予以补偿,低于2.2米以下按简易棚计算建筑面积和补偿。

5.砖木、土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度超过2米的,按实际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米的,按铺设面积的1/4计算。

九、本通知规定只适用于阳安铁路二线建设,由阳安铁路二线建设工程援建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