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zfbw-2015-0671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5〕31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6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6-23 10:40 |
内容概述 | 为加快推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石泉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
为加快推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充分利用我县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县生猪饲养量达到60万头,出栏35万头;大家畜饲养量达到6万头,出栏2万头;山羊饲养量达到18万只,出栏10万只;家禽饲养量达到300万只,出栏200万只;肉类总产达到5万吨,禽蛋总产达到0.5万吨;畜牧业产值达到8亿元。适度规模养殖畜禽数占全县畜禽总数60%以上,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规模养殖和污染治理能力科学管控。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养殖区域畜禽总量和排污量严格控制,禁养区全面退出养殖,限养区养殖量只减不增。
(二)坚持保护环境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畜牧业,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畜牧业,重点发展生态型畜牧业,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双赢”目标。
四、畜禽养殖区范围
全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畜禽禁止养殖区、畜禽限制养殖区和畜禽适合养殖区。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范围。县城建成区,各镇、村居民区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主要包括燕翔洞风景区、中坝大峡谷风景区、子午银滩风景区;汉江和汉江支流、汶水河、富水河、饶峰河、迎池河、中坝河、堰坪河等河流水域范围及两岸陆域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制养殖区范围。县城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乡村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两岸陆域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汉江以及其主要支流河流两岸陆域100米以外至300米以内的区域,其他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养区以外根据乡村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限养的区域。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范围。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等相关标准,建在地势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动物养殖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m,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人口集中区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
五、主要任务
(一)强化污染治理。对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养殖场(户)采取分门别类的治理措施。对年出栏1000头以上猪场实行“一场一策”治理措施,由县农林科技局、环保局和属地镇政府落实专人联合抓好综合治理和动态监管。对年出栏100头-1000头生猪规模场实行分类治理,着力完善圈舍改造和粪污综合利用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牧业发展和畜牧养殖污染防治涉及面广,县农林科技、环保、发改、国土、水利、交通、卫计、文广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共同推进全县畜牧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二)严格控制规模。在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科技局和县发改局协调,镇人民政府配合,限期搬迁或关闭;因其他特殊需要建成的、并已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报县政府批准保留,但不得扩大畜禽养殖规模。
限制养殖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县农林科技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采取对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措施,逐步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各镇要对各自限制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限期整改,并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限期迁移或关闭。
适合养殖区内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畜牧法》的要求选址,养殖场建设要按照适度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坚持发展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牧草结合的现代化畜牧园区,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程度,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立体生态养殖,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划定各自行政区域内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范围。县国土、环保、农林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县农林科技局要加强养殖场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使养殖场逐步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六化”标准,切实推进全县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