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4-0530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4〕61号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4-12-31 10:15
内容概述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国家建设项目资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审计局制定的《石泉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石泉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国家建设项目资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城镇建设、市政建设、保障房建设、新区园区开发建设、公路交通、水利建设、扶贫、移民、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农业示范基地建设、以工代赈、民政福利等项目;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四)国家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六)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七)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八)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全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排县本级和下级政府管理实施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检查。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审计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不再审计。

第四条  实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备案制。列入本办法国家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在工程或采购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的招标资料、合同副本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安排审计计划。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备案,便于审计机构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各项目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管理、工程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重点审计如下内容为: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备、材料物资采购情况;土地征迁和利用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投资绩效情况,包括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财务收支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经初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县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对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监督执行发改局的投资立项计划和财政局的预算投资控制计划。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县审计局,并配合县审计局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财政局或建设主管部门在拨付招标项目工程款90%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最高不得突破工程招标款的90%。余款应根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拨付尾欠工程款。未经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县财政局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条  县审计局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按要求将审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职履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事项,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进行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发出审计决定书。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整改到位。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根据《石泉县审计结果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按程序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除外)。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的信息联系和沟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理范围,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县审计局在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要严格遵守《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相关法规。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签名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以权谋私,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石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废止。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