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4-051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4〕56号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12-01 10:07
内容概述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以及省、市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财政局制定的《石泉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和《石泉县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石泉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以及省、市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以及经政府批准以承担债务或回购资产等形式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县级财政投资在100万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拆建、购置等财政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县级财政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根据需要进行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投资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情况)。

(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的合法性。

(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八)实行代建或垫资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其他。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将项目前期审查、施工中督查、竣工后审核有机结合起来。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专项预算,不得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评审报告,是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调整项目预算、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财务决算等事项的执行依据。凡未经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意见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招投标工作,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修订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听取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财政投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在县投资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委托的资质专业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协作配合。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由财政部门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应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的,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体系。

(二)拟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与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按计划或进度下达应实施评审程序的项目,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财政投资评审。负责协调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被审方的关系。

(三)依法组织内部专业人员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对财政投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到应审尽审。

(四)审核并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被审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五)对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有权拒绝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对建设项目擅自超投资计划、超建设规模、超建设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的违规现象有权拒付财政性资金。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的职责:

(一)在资质范围内,接受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

(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委托评审协议要求,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出具书面协作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审核认定,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有关情况。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及有关人员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按委托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在项目工程开标前一个月将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按要求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现场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确认。

(四)认真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时进行落实或整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招标采购、审核拨款、批复决算、移交资产”的运行机制。评审工作必须注重时效,如无特殊原因,财政部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通知。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须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施工图纸、项目预算文本(含电子版)、项目地勘、项目答疑、招标文件等)。对项目进行预(概)算评审的,项目单位资料提供必须在计划招标前一个月送达财政部门。

(三)项目预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组织项目预审,形成预审意见。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设计方案的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合规、合理,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是否到位等。

(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审定的预审意见制定评审方案,组织评审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评审。

(五)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受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后,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组织评审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进行沟通,形成评审审核意见。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审核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受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依据评审审核意见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查。

(八)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中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九)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评审报告意见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十)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减(增)说明、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评审全程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超预算增加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调整的,必须经原项目审批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变更、调整、追加项目,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八条 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被评审方应评审而不评审,或不配合阻挠投资评审工作,或未按评审意见实施整改,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投资浪费或较大损失、或形成较大债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泉县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及《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结果评价和应用融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管理。通过绩效目标设立、审核和批复,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进行事前审核,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运行管理。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事中监控,动态掌握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时纠正绩效执行偏差,保证项目按预定绩效目标完成。

(三)绩效结果评价。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地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作为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决策依据。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主体。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审核主管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执行,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价或再评价;依据绩效结果落实奖罚措施;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实施本部门以及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结果,落实整改意见,改进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绩效目标的制定。绩效目标是绩效管理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管部门必须严谨制定绩效目标,在项目申报或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时按规范格式填报。

(一)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2.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4.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5.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和标准。

6.其他。

(二)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2.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3.合理可行。绩效目标的制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第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单位报送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的相关性、实现能力、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资金计划制定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范围的专项资金,未按要求提交绩效目标或经主管部门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资金。

第九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绩效目标确定后,将作为预算单位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具体程序:

(一)按项目申报方式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同时填报《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上报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对项目及其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并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二)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一)财政部门通过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监控指标体系,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二)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与绩效目标的偏差,定期将项目绩效运行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当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矫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据资金支出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核拨资金。当发现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差时,可暂停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

(一)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设立的绩效目标对具体项目绩效进行自评,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自评。

(二)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项目绩效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或者再评价。对于县本级财政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财政部门进行直接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人员应从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中按规定抽取,并按照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对涉及民生的重大专项资金,应邀请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专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当年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要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进行绩效评价。跨年度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八条 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单个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也可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绩效评价。若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项目的,可对所有项目或选取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工作对象、收集项目基础资料、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人员、评价依据(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

(二)组织实施。下达评价通知书,以问卷调查、现场查看、专家评议等多种形式实施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论,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论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绩效评价等级标准一般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要在评价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逾期未提交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要在评价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部门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专项资金绩效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县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奖罚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今后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时可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可维持现有资金数额,不增不减,继续给予支持。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专项资金和项目,并加强对该部门单位其他专项资金的审核。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主管部门要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拨付专项资金;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