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严控政府债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czys-2013-0105 | 公开目录: | 财政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2)111号 | 成文日期: | 2012年08月0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2-08-08 21:24 |
内容概述 |
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严控政府债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
石泉县严控政府债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新增债务,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各级各部门举债和偿还债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债务,是指各镇、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职责中直接举债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偿还的债务。下列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范围:
(一) 各镇、各部门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形成的债务;
(二)干部职工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
(三)各镇、各部门所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债务;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债务予以认定并履行管理职责,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县监察局负责对形成政府债务中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和防范债务风险,规范举债和担保行为,建立债务零增长机制。
(一)不得擅自出台没有资金保证的政府出资政策;
(二)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三)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四)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资的形式建设没有落实资金渠道的项目。
第五条 各镇、各部门确因基本建设需超计划投资和举债的,一律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报县财政局备案并签订偿债责任书后方可举债。举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经批准可以举借债务的,还应在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明确偿债责任的前提下向县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
(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消化”的原则积极化解债务。债务管理和清偿的主体是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镇、各部门要增强还债意识,对已清理核实的债务,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制定清偿计划,逐步消化直至还清历史债务。
第八条 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建立债务偿还责任追究制度,各镇、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
第九条 负有债务的单位应按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在保工资、保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下列资金可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通过增收节支、年终结余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当年通过发展产业新增加的财政收入;
(三)争取省、市专款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返还收入;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条 对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单位,县财政局将依据偿债责任书扣减负债单位的税收返还、定补资金、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用于偿还其债务。
第十一条 建立县镇两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各镇、各部门每季度末应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债务清偿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鼓励各镇、各部门通过增收节支消化债务。对各单位偿还政府认定的债务,经核实后,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移交县纪委监察局对行政责任人、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及时到县财政局登记债务、提供债务报表的;
(六)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还资金的;
(七)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凡我县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