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三创指挥部办公室文件
石创办发〔2016〕7 号
石泉县三创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泉县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处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驻石各单位: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督
查督办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依据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三创指挥部办公室
2016 年 3 月 9 日
石泉县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处理办法
条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投诉举报管理工
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陕西省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
及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控诉和向上级
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石泉县各职能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
政府。
第 四 条 条 投诉举报类型分为:来信(含传真)、来访、电话、
电子邮件、相关部门或上级转办、领导交办等。
第 五 条 条 各职能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
布环境污染投诉公开电话,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进行登记跟踪
督办,不得推诿、敷衍、拒绝接受群众投诉。
第 六 条 条 所有投诉举报要详细登记,受理单位和个人要严格
执行《首问负责》和《马上就办》制度,不得推诿、扯皮、敷衍、
拖延。
第 七 条 对各类新闻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问题,由有关职能
部门和责任单位及时协调办理。
第 八 条 条 各职能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对投诉举
报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及管辖内的投诉举报事
项不予受理,但应告敉投诉举报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 九 条 条 受理重复投诉举报的应注明投诉举报次数及时间。
对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投诉举报
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举报事项的,应予以解
释。
第 十 条 条 投诉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经查敃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
乱公务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 一 条 对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主动说明情况并
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同时争取投诉人的理解和满意。对办理
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群众仍不满意,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客观因素或投诉人的诉求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不满意的,要做
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 二 条 条 除立即办理的群众投诉或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
其他重点案件外,其他群众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办结,复杂投诉举报案件 60 日内办结。确需延期办理的,应
及时告敉投诉举报人,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陈述有关理由,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30 天。
第十 三 条 条 对查处办结的案件,除匿名和无法与投诉举报人
联系外,都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 四 条 条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资料应实行一案一档,备案、
备查,归档的内容主要有:接诉、受理、办理、跟踪、督办、处
理结论等相关敃明材料。
第十 五 条 条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为 3 年,重
大案件查处资料根据需要延长保存期限。
第十 六 条 条 上级交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投诉举报案
件,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上级反馈结果,提交查处报告。
查处报告必须一案一报。
第十 七 条 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实
行责任追究制,经调查核实,失职渎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处分。
第 十 八 条 条 投诉举报分类及责任单位
(一)损坏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含市政、公用、供电、通
讯、交通等设施)和广告标识等产生问题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
住建局、交警大队)
(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悬吊有碍市容的物
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等产生问题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住建
局、城关镇)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立固定摊
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或展示商品等产生问题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住建局)
(四)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堆放不整齐,渣土未及时
清运,车辆出入工地时将泥土带出或沿途抛洒杂物等产生问题的
投诉举报(责任单位:住建局)
(五)在市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电线杆上乱贴乱挂、
乱写乱画等产生问题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住建局)
(六)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占用城市道路
设置机动车停放点,占用人行道上的停车泊位,或占用盲道、绿
地、消防通道,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等产生问题的投诉举报(责任
单位:交警大队)
(七)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
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等产生问题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住建局)
(八)工厂违法排放污水、船舶漏油或随意倾倒废水等行为
造成水体污染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利局、海事局)
(九)工地或工程施工、娱乐经营场所、社会生活及交通等
产生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住建局、环保局、文广旅
游局、公安局)
(十)工矿企业生产过程中违法超标排放废气、粉尘,建筑
渣土运输和施工扬尘等造成污染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住建局、
环保局)
(十一)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的油烟、废气、异味污染
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镇)
(十二)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环保局、
卫计局)
(十三)未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生
活污水造成污染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住建局、环保局)
(十四)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产生污染的投诉举报
(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
(十五)市政排污管网、化粪池、下水管道溢漏造成污染的
投诉举报(责任单位:住建局)
(十六)公共厕所、垃圾场、垃圾回收和中转站(桶)、垃
圾运输装备未及时清理造成污染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住建局)
(十七)在县城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产生养殖污染的投
诉举报(责任单位:农林科技局、环保局、城关镇)
第 十九 条 条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
全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工作责任制,并将投诉举报
案件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石泉县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问题群众投诉举报受
理平台:
县政府办:0915-6313123 县住建局:0915-6321642
县环保局:0915-6311626 县卫计局:0915-6321274
县水利局:0915-6321715 县交通局:0915-6321659
县公安局:0915-6322678 县海事局:0915-6327342
县农林科技局:0915-6321372 县三创办:0915-6320251
县文广旅游局:0915-6311153
城关镇人民政府:0915-6526238
第二十 一 条 条 本办法由县三创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