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2015-0000 | 发布日期: | 2015-03-11 16:27 |
来源 | 石泉县水利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水利局关于防汛的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御暴雨、洪水灾害,规范防汛抗洪组织程序,保证应急抢险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努力避免因灾造成人员伤亡。
1.3.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通过预案、预警和人力、物力的组织准备以及防、抢、撤措施的落实,对暴雨、洪水灾害实行有效预防、预控。
1.3.3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
1.3.4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3.5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结合,联防联控,协同作战,团结抗洪。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雨、水情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雨、水情灾害主要是指:江河洪水、渍涝、暴雨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和防洪工程被侵害发生重大险情的次生性灾害。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县防汛预案体系的总纲,也是县政府应对突出性自然灾害,防止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必须依据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防汛任务,制定完善相应防汛预案,形成县本级完备的防汛预案体系。其主要内容和审批程序是:
(1)县城防洪应急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审查,县政府批准实施。
(2)各类小型水库、塘坝、电站等防洪应急预案,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制定,送主管部门审查,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集镇和农村的暴雨山洪防御预案,由乡镇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乡镇政府批准实施。
(4)部门专业性应急抢险预案。主要是指:特殊情况下的防洪、交通、电力、通讯等工程查险处险方案和紧急救援、人员转移安置、医疗救护、物资调集供应、灾民生活安置、社会治安维护等具体应急方案,分别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5)防汛任务工作方案。凡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照任务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备案。
2 组织机构
2.1 县级防汛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指挥、领导全县的防汛抗洪工作。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总指挥,县水利局局长、石泉、喜河水电厂副厂长担任责任副总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负责抗洪抢险应急队伍的组建、训练、调集,组织驻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其它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
县水利局:负责水库、堤防、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的审核与指导,组织制定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及时修复度汛应急工程。
县城建局:负责石泉县城区道路清淤、排涝、抢险照明设施检修和村镇淹没区的建设规划工作。
石泉水电厂:负责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入库洪水预报结果、水库运行状况及提闸泄洪动态,按市防指要求做好汉江干流洪水错峰调度。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防洪工程及水毁项目计划的争取和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水毁修复、抢险救灾物资、防汛办公经费的筹措。
县交通局:负责抢修水毁公路、桥梁及抗洪抢险所需车辆和水上抢险救生船只、器材的组织调集。
县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救灾物资的筹集和灾情统计。
县经贸局:负责县直工业企业的防洪抗洪工作和全县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安全度汛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人员的接待准备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抗洪抢险时期戒严、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维护抗洪抢险秩序及灾区社会治安。
县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有关防汛抢险的通报、通告、命令通过广播、电视及时播发,并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御组织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洪涝灾区的农业救灾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灾区医疗救护、防疫工作方案,组建医疗分队,筹集救护、防疫药品,及时开展医疗、防疫工作。
县移民局:负责喜河电站库区移民安全度汛工作。
石泉水文站:负责水情监测、预报的组织实施工作。
石泉气象局:负责长、中、短期天气监测预报,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县防指。
石泉电力局:负责制定汛期供电查险抢险方案,及时修复水毁工程,保障防汛抢险用电。
石泉电信局:保障雨、水情电报及其它防汛信息通过电信渠道的正常传递,制定灾区应急通讯方案,准备应急通讯设备,及时恢复灾区通讯。
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负责全县移动、联通网内通信设施、基站的紧急检修,按县防指的要求及时群发防汛预警短信。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抗洪抢险干部纪律督察和违纪案件的立案查处。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县防指的办事机构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具体负责县防指的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县防办主要职责:负责各类防汛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负责县防指成员单位之间的综合协调;负责县防指成员单位会议、专家组会议及其它防汛专题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督办会议决定事项;承办县防指的公文处理,落实指挥部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负责督促指导全县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实施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
2.3 防汛专家组
县防指应聘请水利、城建、防汛、气象、水文和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级防汛指挥部专家组,人数为7—10人。主要负责汛情分析会商、成灾范围预测、排险方案制定和重点水库、城镇度汛预案的审核以及重要水库调度、江河洪水错峰方案的拟定。专家组组长一般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负责专家组会议的召集。
2.4 乡镇防汛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均应设立防汛指挥部,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确定。
2.5 部门防汛领导机构
各部门、各行业及有防汛任务的厂、矿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分级建立健全防汛抗洪领导机构和应急抢险队伍,逐级落实任务和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服从县防指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2.6 村级防汛组织
各村民委员会都要建立完善由村主任挂帅的基层防汛领导机构和群防互救组织,并隶属乡镇防汛指挥部管理和指挥调度。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及汛情、水情的监测和预报,特别是对局地强降雨等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和重大汛情要做到滚动预报和分析,密切跟踪分析雨情、水情发展趋势,准确及时向县防汛指挥机构通报雨、水情监测信息,为全县防洪指挥调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出决策依据。
3.1.2 工程监测信息
石泉水电站、喜河水电站在汛期的泄洪调度对县城和下游地区安全影响重大。西沙河水库和县城防护工程的汛期运行状况对所在地及下游区域群众的安全也将产生直接影响,均属防汛重点管理对象。
(1)汉江石泉水库和喜河水库汛期蓄水与泄洪,应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汛限水位和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泄洪应提前向县防办报告坝前水位、流量和泄洪时段等参数,并提前30分钟向下游地区预警。同时,要利用水库上游现有雨水情监测设施,及时跟踪分析汉江上游雨情、水情发展趋势,为县城防洪抢险提供参考依据。
当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电站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市、县防汛指挥机构紧急报告。
(2)县城和集镇堤防管理单位要加强汛期工程监测。当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应及时启动巡堤查险预案,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指紧急报告。
(3)西沙河水库和红花沟水库,应加强汛期水位水情监测,并严格按照县防指批准的汛限水位和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运行。当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县防办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地区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防汛指挥部紧急报告。
(4)汉江支流各水电站应加强拦河坝、过洪涵闸及引水工程等设施的监测,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电站安全运行情况。当大坝出现险情时,电站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地区预警,同时向所在地乡镇防汛指挥部和县防指紧急报告。
3.1.3 山洪灾害监测信息
(1)乡镇山洪灾害易发区由乡镇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落实监测、预警和抢险撤离责任措施。
(2)山洪灾害易发区的村组要建立专人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必要的监测手段和措施,汛雨天气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各村、组和危重滑坡点都要落实信息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3)一旦山洪灾害形成或危险征兆出现,所在地防汛机构应迅速组织人员安全转移,果断有效控制灾害损失,同时向县防指紧急报告。
(4)县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滑坡监测、预警人员的技术培训。
3.2 预防预警类别与方式
3.2.1 预防预警应按科学、适用、有效的原则进行设置。根据我县实际,按危险源和安全影响区域可分为暴雨灾害性天气预防预警、江河洪水预防预警、工程预防预警和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四大类别。
3.2.2 暴雨灾害性天气预防预警由县防办依据气象部门的重要天气预报和防汛指挥机构领导的批示作出,具体方式为:电话通知、传真文件、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形式。预警通知范围为:各乡镇防汛机构、县政府相关部门、水库和河道工程单位等。
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预防预警通知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会议、文件、电话等形式逐级向下传递。
3.2.3 江河洪水预防预警主要是指沿江县城和沿河集镇防洪预警。由县、乡(镇)两级防汛指挥机构依据水文部门预测预报的江河可能发生的洪水量级和预估淹没范围作出。其具体预警方式、发布程序和分级标准,应在具体的防洪预案中明确。
3.2.4 工程预防预警是指堤防、泵站、水库、电站等防洪工程和河道工程在洪水调度泄洪或发生超标准洪水遭受损害出现险情时,对下游地区产生安全影响的预防预警。由工程管理单位在制定的具体防洪预案中予以明确。预警方式主要以有线或无线广播为主,并辅助于通讯、传真等手段。同时在执行时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情况。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县防办在接到气象部门的重要天气预报或上级指挥机构的重要通知、指令后,应迅速向全县发出预防预警通知。
3.3.2 乡镇防汛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接到县级预防预警通知后,应迅速逐级向下预防布置。乡镇对辖区内的预防布置到村应在自接到县级预警通知起40分钟内完成。
3.3.3 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监测、预警人员和各乡镇村组滑坡监测、巡查、报警人员以及其他防汛重要岗位人员,在接到预防预警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上岗进入工作状态。
3.3.4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成员在接到预防预警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精神迅速进入各自工作岗位,主动了解汛情信息与动态,及时查询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布防情况,并保持24小时联络信息畅通。
3.3.5 强降雨天气一旦发生,乡镇和村组防汛机构应立即组织干部队伍和群防组织进村巡查、巡逻,如有险情发生,要及时报警和组织群众转移。
3.3.6 县、乡(镇)防汛办公室在暴雨和洪水时期,应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电话询查和联络,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汛情、险情和防范工作情况,一旦发现险情,要迅速通报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按暴雨、洪水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分四级实施,具体按《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第1.3款规定执行,详见附件《洪水灾害及应急预警对应表》。
4.2 应急预警信号与发布
应急预警信号及发布要严格按照《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第3.3款规定执行。即:Ⅰ级预警用红色信号表示,Ⅱ级预警用橙色信号表示,Ⅲ级预警用黄色信号表示,Ⅳ级预警用蓝色信号表示。预警信号发布程序为:Ⅰ级和Ⅱ级预警信号由市政府发布,Ⅲ级和Ⅳ级预警信号由县政府发布。
4.3 应急指挥权限
根据《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规定,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负责指挥调度,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负责指挥调度。
(1)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长及相关县区长坐镇指挥;
(2)Ⅱ级应急响应由主管市长及相关县区长坐镇指挥;
(3)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区长坐镇指挥;
(4)Ⅳ级应急响应由相关县区、乡镇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指挥调度。
(5)达不到上述级别的较小灾情、险情,由乡镇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
4.4 应急响应行动
(1)Ⅰ、Ⅱ级灾害或险情发生,由县长及时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议,迅速作出应急安排部署,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形成紧急报告,请求发布预警信号和紧急指挥调度。
(2)Ⅲ、Ⅳ级灾害或险情发生,由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议,迅速作出应急安排部署,并向县应急委员会形成应急预警信号发布建议报告,报请县政府及时发布相应预警信号,同时向市防指紧急报告。
(3)灾情、险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程序和内容(详见附件《不同级别洪水灾害或工程险情出现时的应急重点一览表》),迅速作出紧急安排部署,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任务、责任分工,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有效控制灾情、险情事态发展。
(4)各级防汛组织在接到应急抢险预警命令后,应紧急动员,快速行动,按照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任务指令和要求,高效执行相应抢险救灾任务。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 现场组织措施
当重大灾情、险情出现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启动防洪抢险预案,并及时报告县防指。县防指指挥及其成员要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全权处置抢险一线各项事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共同组织抗洪抢险。其各抢险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直接现场授权任命。
(1)通讯联络组:负责现场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传达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联络和督查各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及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有关反馈信息。
(2)人员转移组:负责紧急转移人员的组织动员和实施。
(3)善后安置组:负责转移人员的接待安置和生活供应保障工作。
(4)医疗救护防疫组:负责受灾人员和抢险人员的伤病救治和险情救护,并做好灾后疫情防控工作。
(5)抢险救灾物资供应组:负责抢险救灾急需物资的筹集、调运工作。
(6)工程抢险组:负责堤防、道路、电力、通讯、供水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保障抗洪抢险和群众生活所需。
(7)治安警戒组: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和重点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管制。
(8)其它需要临时设置的机构。
4.5.2 依法强制措施
当重大灾情、险情发生,为有效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性安全事故演生,保障抗洪抢险工作高效运行,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行使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洪抢险时期,事发地政府各项活动停止,所有机关和单位要以抗洪抢险为中心,全力组织投入抗洪抢险。
(2)实行人力和物资的紧急调用。可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动人力和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砍伐林木、取土、占地等,被调用单位必须服从。但事后补办有关手续并作归还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3)强行清除阻水碍洪设施。对明显影响或正在发生的河道行洪障碍物(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可命令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强行清除。
(4)强制人员撤离转移。对拒不执行撤离命令的人员,可命令公安机关强制带离。
(5)强制关闭相关场所。根据险情发展和应急抢险的需要,可命令学校停课和关闭商场、影剧院、码头等公共场所,指令有关单位停止对洪水淹没区域的水、电、气供应。
(6)实施相关区域的交通管制。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可命令交警、海事部门,对相关区域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杜绝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7)实施相关区域的治安管制。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可命令公安机关对洪水淹没区域或事故发生地实行治安戒严和设卡、巡逻。同时加强事发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设施的管理处置。
(8)加强灾害信息发布与使用的管理工作。各级防汛指挥部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有关雨、水、灾、险情的信息发布与管理工作。对于重大灾情、险情的有关信息数据,未经专门管理机构审查、核对和规定程序发布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上报和宣传报道。
4.6 信息发布
(1)汛期或非汛期出现重大险情时的雨、水、灾险情信息,由县防办负责发布。
(2)灾情损失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的数据信息,由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布。
4.7 应急结束
经县防指确认,雨、水灾害及有关险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威胁基本消除后,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告。Ⅰ、Ⅱ级洪水灾害应急结束,由市应急委员会或市防指批准并宣布,Ⅲ、Ⅳ级洪水灾害应急结束,由县应急委员会或县防指批准并宣布,具体由县防办负责执行,并通知到所有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的部门和单位。
4.8 调查和总结
灾情结束后,由县防指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调查组,及时、准确地查清灾害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建议。属于人为责任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应急保障
5.1 人力组织保障
《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本县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区、村、组以及省、市驻石单位,都必须于每年汛前调整充实本单位防汛领导机构,组建以干部职工为主体的抗洪抢险队伍和群防互救组织,并按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管理和统一指挥调度。同时,县人武部负责构建以当地驻军和城关镇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县级应急抢险队伍,确保重大险情应急所需。
5.2 财力保障
各级防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统一预算。抗洪抢险所需应急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预算中列支。本级财政困难无力负担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援助请求。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对口业务部门编制项目向上争取。同时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抗洪抢险救灾给予捐赠和援助。
5.3 物资保障
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实行国家储备、社会储备、群众储备相结合 的原则。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于汛前给有关任务部门和单位下达储备计划,确保不同种类和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储备。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结合各自防汛任务的需要,落实常备和必备防汛物资,确保应急抢险所需。
5.4 灾民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部门是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责任单位,应设立防汛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储备一定数量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用品。边远地区的乡镇政府及民政部门,要与本辖区主要商业网点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食品、饮品供应协议关系,确保重大灾害面前,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
5.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从县医院、中医院和疾控中心组织医术精湛的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救护设施,分别成立防汛抢险医疗救护队和疫情防疫组织,并制定应急抢险工作方案,服从县防指的统一应急管理和指挥调度,积极做好应急抢险受灾人员和抢险人员的伤病救治和灾后防疫工作。必要时,县卫生部门要协调和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抢险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部门负责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只的调集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秩序的维护和特殊路段的管制,要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的通行。
5.7 通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应加强各自系统内线路、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检修,要优先保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畅通和防汛政令、信息快速传递。
5.8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做好水库排涝泵站等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工作。汛期要优先保证水库涵闸启闭和泵站排洪用电的正常供应,若供电线路及设施发生临时故障,要迅速组织排除。
5.9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和县城洪泛区域、高危路段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宣传
各单位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组织职工、群众学习所涉及预案的要点,重点让职工、群众明白雨、水、险情出现时的报警信号、撤离路线、转移安置地点及紧急避险与自救常识。村、组重点山洪灾害区域要做到预防要点以明白卡的方式到户,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汛期防洪避险的教育。县城各单位要加强县城防洪预案的组织学习和干部职工队伍防洪抢险责任、义务教育,一旦县城防洪预案启动,要做到召之即来,充分发挥干部队伍抗洪抢险的主力军作用。
6.2 预案管理
防汛预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县防指负责全县防汛预案体系建设的宏观管理和重点防汛预案的检查落实与组织实施工作。乡镇防汛指挥部负责辖区防汛预案体系建设和检查落实与组织实施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案体系建设和基层技术培训工作,并指导乡镇、村组防汛机构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防汛任务单位负责县城防洪等重大灾害预案的贯彻落实,并按有关预案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相应防汛工作方案。
6.3 预案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或组织应适度开展防汛队伍紧急集结、水上搜救、工程抢险等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提高抗洪处险紧急应战能力。
6.4 责任与奖惩
重大洪水灾害及险情处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防御洪水灾害及工程险情处置过程中迟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和玩忽职守、应急响应行动迟缓、拒不听从指挥调度、临阵脱逃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抗洪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防汛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给予嘉奖和表彰。
7 附则
本预案由县防指制定,县防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效期为3至5年,每隔3至5年修订一次,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