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15-0515 | 发布日期: | 2015-03-11 16:28 |
来源 | 石泉县信访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信访局关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预案 |
1、总则
1.1 目的及制定依据
为迅速有效接待处置好群众集体上访及异常上访,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陕西省信访局《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
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包括:到各级党政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集体上访,达到预警人数的;因信访突出问题到重点区域聚集、堵塞交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3 工作原则
1.3.1 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有机协作。
1.3.2 预防为主。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3.3 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1.3.4 快速反应。形成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处置。
2、组织领导及职责
在局长的领导下,成立群众集体上访及异常访处置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各科室、人民来访接待大厅负责人组成来访接待处,负责联络工作。
2.1 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处置意见和现场组织协调保卫、公安等人员,实施对事件的处置。
2.2 人民来访接待大厅主要职责:负责向相关机关部门通报上访信息,并做好群众依法文明上访的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做好接谈、劝解工作,并及时将情况向有关机关或领导报告;负责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2.3 局督查督办室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县委、县政府领导接待交办的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以及局领导交办的案件查办工作。
2.4 局信息综合室主要职责:负责集体上访、信访老户和非正常上访信访信息的整理、报送和通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各部门要构建纵到底、横到边的信访工作网络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超前预测可能发生群众集体上访和异常访的苗头和问题,做到早介入、早控制、早做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集体上访和异常访之前,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群众稳定在当地。广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处理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减少不稳定因素。灵通信息,及时掌握群众上访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接待处置防范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县信访局。
3.2 应急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基本情况;
(2)事发地相关部门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3)造成的社会影响;
(4)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4、现场处置程序
4.1 凡发生群众到各级机关集体上访,各相关部门接通知后必须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由公安和保卫部门负责维护秩序,制止上访群众的过激或违法行为,收缴横幅标语,疏导交通,疏散围观群众,将上访群众动员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信访部门接待人员要认真接谈,弄清情况,尽快将上访的简要情况和处置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委办、政府办和县信访局通知有关乡镇或部门领导同志在要求时间内到场,负责做好信访人的疏导劝返工作。
4.2 对上访中出现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煸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训诫或带离现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3 对未向公安机关申请或未获批准,擅自在县政府机关门前游行、静坐示威的,由公安部门及时依法驱散;对不听劝告的个别组织者,要采取果断措施强行带离。
4.4 对出现的异常上访,信访接待人员在注重自身安全的同时,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置。
5、处置要求
5.1 凡发生信访人在县委、县政府机关门口聚集、围堵、滞留上访,信访人在10人以下的,由人民来访接待大厅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将其带离现场,同时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
5.2 信访人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人民来访接待大厅和机关保卫部门、公安部门负责人应即到现场维持秩序,将上访群众带到指定地点接待处理。同时通知涉访乡镇和有关部门来人配合工作,劝返接人。
5.3 信访人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县信访局、机关保卫部门和公安局分管领导应即到场,组织尽快将上访群众疏导到指定地点,保证机关大门的交通畅通。同时通知涉访乡镇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带队,到指定地点接待处置。
5.4 信访人在100人以上的,或信访人数虽少但反映问题重大或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出面协调处理。县信访局、机关保卫部门、公安局的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尽快将上访群众疏导到指定地点。同时通知涉访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赶到现场接待处置,直至将上访群众劝返接回。
5.5 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属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已受理或正在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对判决、裁定、处理不服的,由信访局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后,通知有关司法机关和集体上访群众所在单位将群众带离,并认真接谈处理。
5.6 对经反复做疏导工作,群众仍不到指定场所的;对信访局已主持接谈协调处理完毕,并已作出明确答复,群众仍坚持滞留接待场所不返回以及无理纠缠的,由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措施将群众带离,并配合涉访单位将群众带回。
5.7 信访局可按有关领导的指示,通知督促有关地方或部门的领导按时到场做工作。
6、后期处置工作
6.1 有关涉访乡镇和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思想的高度,认真负责地接谈、处理好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且能够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解决、绝不允许拖着不办;对确属一时无法解决的,要给群众解释清楚,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解决;对提出过高或无理要求的,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说服教育、疏导和稳定管束工作。信访局要认真做好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各涉访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对既不报告处理结果又不作说明以及能够解决而不积极解决,该做稳定管束工作而不做,造成群众第2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局要对有关地方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群众因同一问题第3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局要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批示有关职能部门,追究有关地方或部门领导的责任。受到通报的乡镇和部门及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6.2 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处理解决好群众集体上访和异常访反映的问题,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对通知不到场,延误时机或放任不管,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况由信访局提出处理建议,报有关领导批准,由有关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