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15-0514 | 发布日期: | 2015-03-11 16:24 |
来源 | 石泉县粮食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县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康市粮食应急预案》、《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和《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依照《安康市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状态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2.1 特别重大(Ⅰ级)状态。是指包括我县在内的全市普遍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重大(Ⅱ级)状态。是指包括我县在内的全市多数县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 较大(III级)以上状态。是指我县周边1个以上县区与我县同时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4 一般(Ⅳ级)状态。是指县城或部分乡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驻石单位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合作与协调,以充分发挥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各种资源的整体应对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石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
总 指 挥: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局局长
成 员:县发展计划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粮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县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4)报请县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县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县级粮食储备物资。
(5)完成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或建议。
(2)按照县政府或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3)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4)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5)完成县政府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6)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
2.1.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计划局负责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县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2)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建设;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的调控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下达动用计划。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实施县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除粮食以外其他应急物资的综合协调。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5)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
(6)县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运输的需要。
(7)县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组织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8)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9)县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0)县卫生局负责对粮食销售和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1)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情况有关数据。
(12)农发行石泉县支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3)其他相关部门及驻石单位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3、预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县粮食局和县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县上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预警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县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如发生异常波动,办公室要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经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预防事件的发生,控制事态的扩大。
当监测、收集、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根据事态进展程度,果断进行防控,千方百计防止事态扩大,努力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联系畅通,信息传递、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发布
预警级别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和较大(Ⅲ级、黄色)状态的预警,按中省市文件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发布;一般(Ⅳ级、蓝色)状态的预警由县政府发布,并报告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 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1.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是否启动本预案。
4.1.2 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1.3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制。在每日16:00时前,由指挥部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县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1.4 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县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动用计划,制定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迅速启动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依据《价格法》和有关规定,对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4)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城镇、重点群体(如较大企业、商业超市、商场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引导广大群众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6)全县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请求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2 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决定启动国家、省级或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县政府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1)实行县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应情况,按照中、省、市相关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2)如县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一般(Ⅳ级、蓝色)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或省级储备粮食,并按照市政府和县政府的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的组织供应工作。
(3)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媒体公开。
(4)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请求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迅速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政府。同时要注意做好信息报送、传递中的保密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5 新闻报道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源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4.6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特别重大(Ⅰ级、红色)、 重大(Ⅱ级、橙色)和较大(Ⅲ级、黄色)状态的,按照中省市文件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属一般(Ⅳ级、蓝色)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5、后期处置
5.1 调查总结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在粮食应急事件中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县粮食应急预案。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县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对动用的县级粮食储备物资及时按规模进行补充。
5.2 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 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违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2)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3)贪污、挪用、盗窃国家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4)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5)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保障措施
6.1 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县级成品粮和原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6.1.1 粮食经营库存。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流通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82号)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数量必须保持全年粮食经营量的5%。当县政府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时,粮食经营者的最高库存不能超过正常库存量的150%。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继续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本预案规定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6.1.2 县级成品粮食和原粮储备。县级储备粮115万公斤,其中成品粮15万公斤,小麦100万公斤。
6.1.3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粮食局确定一批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作为稳定市场、组织粮食生产、运输和供应的后续保障。
6.1.4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由县粮食局指定辖区内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以及大型连锁超市、商场等作为县粮食应急供应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由县粮食局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
6.2 运输能力保障
为保证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县政府下达强制保障指令。
6.3 通讯保障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通讯畅通。
7、附则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