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15-0000 发布日期: 2015-03-11 16:23
来源 石泉县科技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科技局关于地震的应急预案

石泉县科技局关于地震的应急预案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县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2工作原则

我县的地震应急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乡镇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在遭遇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请求省、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分为四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同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民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Ⅱ级、Ⅲ级响应由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震区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对口支援,县科技局(地震办)技术指导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地震应急实行分级负责制。第一级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二级是震区所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5级以上地震发生后,经县政府批准,启动县地震应急预案;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口副主任

县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

县人武部负责同志

县武警中队负责同志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同志

县民政局负责同志

县公安局负责同志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按照省、市地震部门的破坏性地震震情报告,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②指挥有关乡镇政府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派出地震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示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③组织协调并指挥驻石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④组织和部署有关乡镇和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⑤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⑥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负责同志担任。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由县计划局牵头负责;震情灾情信息组,由县科技局牵头负责;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负责;港澳台和国际联络组,由县委统战部负责;条件保障组,由县经贸局牵头负责;人员救援组,由人武部牵头负责;工程抢险组,由县城建局牵头负责;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灾民安置救助组,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通信保障组,由县电信局牵头负责。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3)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制定指挥部文件及简报,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4)组织协调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动,社会稳定和灾民安置等有关工作。

5)组织协调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通信等工程抢险工作。

6)组织协调灾区的卫生防疫及伤员抢救工作。

7)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5.0级至6.0级地震,为一般地震灾害;

6.0级至6.5级地震,为较大地震灾害;

6.5级至7.0级地震,为重大地震灾害;

7.0级以上地震,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地震预警的发布

地震预测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告的通知》规定执行,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之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县内发生的5.0—6.0级地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少数人员伤亡。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县内发生的6.0—6.5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县内发生的6.5—7.0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或未达到该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县内发生的7.0级以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特大经济损失。

4.2分级响应程序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Ⅲ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根据灾情可相应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4.2.1Ⅰ级至Ⅲ级响应程序

5级以上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进行全县动员,迅速部署开展地震救灾工作。

4.2.2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

指挥长召开县抗 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协调人武部和武警中队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调派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请求上级政府紧急救援

——部署饮用水和食品供给、伤员转送后方医院、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措施。

4.2.3震区现场抗震指挥部

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一位县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震区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震区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及村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

——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被压埋人员及伤病人员;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

——尽快抢修破坏的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

——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等,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人员的救助及居民疏散。

——严密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生的火灾,防止病毒、病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疫情,防止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迅速开展震情监视、震灾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工作。

4.2.3Ⅳ级响应程序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乡(镇)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县科技局(地震办)震情及地震趋势的汇报和应急工作建议。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尽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及时抽调人员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县科技局(地震办)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县科技局(地震办)的震情速报;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3.1我县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科技局(地震办)要在震后第一时间内与省地震局、市地震办取得联系,将地震三要素的最后测定结果报县委、县政府。

4.3.2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乡镇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县科技局。

在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城建、教育、卫生、铁路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上述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科技局。

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下,由于灾区破坏及人员伤亡严重,各乡镇要尽快了解灾情并迅速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在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科技局(地震办)迅速汇总上报灾情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县委统战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报市统战部。

4.3.3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时,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科学考察由国家地震局、省地震局负责,县科技局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时,县科技局负责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科学考察工作。

4.3.4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科技局(地震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科技局(地震办)迅速向社会发布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4.4通信

县电信局负责震时应急通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保证地震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

4.5指挥与协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各成员单位的分工,负责组协织调开展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安置等工作。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县交通、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负责相关工程抢险工作。

县城建局组织力量对县城中被破坏的给排水、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功能。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灾区伤员进行抢救并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4.5.2重要目标警卫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加强对金融单位、重要档案存放地点、重要文物景点、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3现场地震监测

县科技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加强地震监测工作。

4.5.4涉外事务

必要时县委统战部、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救灾和考察;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石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和港澳台来石的游客,由县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4.6 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由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包括地震灾情、疫情、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安置、救灾物资发放与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县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的发生。

——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

——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组织灾区伤员的转移和运送工作。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组织现场震情监测、震后趋势判断及余震的监测预报。

4.7应急人员的职责

——组织工程结构专家和防危险品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性评估。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有关专家组成员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破拆建筑物面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援救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安排。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撤离至指定的救生避难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县消防中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县水利局、城建局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县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和控制。县国土局会同城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县计划局、质监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县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动员社会各界积极组织起来,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救、互救和相互支援,并呼吁国务院、省政府进行支援。

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地震发生乡镇政府进行动员,组织、动员社会公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乡镇政府组织动员,并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县政府根据受程度给予支援。

4.11 信息发布

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导的通知》和《国家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准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和发布时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第一,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第二,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第三,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较大地震发生的可能;

第四,灾民基本得到必要的安置,灾区的工作和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达到上述条件,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县上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2 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3 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应急响应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电信局做好有关应急通信的准备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各类工程抢险队伍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的设备和装备在各地的分布情况、资金积累数量、存放地点等,建立各地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在地震灾害发生后,保证应急单位立即使用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队伍平时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有关准备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对震后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评估,建立预警系统,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制定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等。同时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紧急调用的准备工作。

6.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及其他各级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和队伍,平时应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准备,制定震时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以保证地震发生后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治安。

6.6物质保障

县民政局做好救灾日常生活品的储备,保障震后灾民的基本生活。

6.7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准备。

6.8 紧急场所保障

为提高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各乡镇要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应急物品。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成立伤员救护专业组;县消防中队负责成立火灾、易燃、易爆物的泄漏等监控及抢险专家组。县科技局负责成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监测预报小组;

6.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科技、宣传、广电、教体、文化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有关地震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和承受能力。

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乡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规模和地震应急演习。必要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演习。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县发生4.5—5.0级强有感地震灾害后,县科技局及时与省市地震部门联系,迅速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趋势意见。

震区所在乡镇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县科技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业务指导,配合震区乡镇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开展震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

应急结束后,有关乡镇政府和县地震办及时将地震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

7.2 一般有感地震应急

当县内发生小于4.5级的有感地震,县科技局应迅速了解震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督导有关乡镇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将应急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

7.3 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内某一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科技局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谣言平息工作。地震谣言平息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科技局(地震办)。

7.4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科技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号,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

7.5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县毗邻地区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县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科技局及时了解灾情,对邻县发生的地震对我县造成的破坏和影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根据情况建议县政府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报市地震办备案。县有关部门根据县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科技局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科技局(地震办)承担。

8.1 监督检查与奖惩

8.1.1 监督检查

县政府组织县科技(地震办)、民政、计划、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预案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1.2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考核奖惩。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