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2015-0000 | 发布日期: | 2015-03-11 15:26 |
来源 | 石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设置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应急办、县食品安全办、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文广局、县编委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由县食品安全办、县应急办、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食品安全办,县食安办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监测评估、维护稳定、物资供应、新闻报道7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1.1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和管理县级应急处置专家库;向市食品安全办,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1)县食品安全办: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编制和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县监察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指导县食品安全办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县卫生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核定事故级别,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4)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5)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6)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7)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8)县经贸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储备救治药品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拟定供应方案;协助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9)县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0)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1)县盐务局:负责食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2)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13)县教体局:负责协助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店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14)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5)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6)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敬老院、福利院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工作;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7)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8)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镇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9)县交通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动力保障。
(20)县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1)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
(22)县发改局:协同有关部门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检测体系中相关技术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事宜。
(23)县科技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科技攻关,为事故处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4)县文广局: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25)县编委办:负责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完善工作。
2.1.4 工作组职责
(1) 事故调查组
组成: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镇政府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派出机构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监察局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 危害控制组
组成: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
组成: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并积极实施救治。
(4) 检测评估组
组成: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 维护稳定组
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 物资供应组
组成:由县民政局牵头,县经贸局参加,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和物资,组织应急处置物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应急处置人员食宿,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 新闻报道组
组成: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县文广局参加,县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
职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3 事故报告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品安全办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办报告,县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安全办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响应。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II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启动响应,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IV级响应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I级)
(1)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指导、部署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评估确认;
(3)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根据县政府的命令,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各镇和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
(5)加强与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发生地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镇和部门、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食品安全事故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IV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相关镇政府和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上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相关镇政府和成员部门对IV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I级、1I级、III级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和场所,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评估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其他县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 奖惩
5.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