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15-0000 发布日期: 2015-03-11 15:24
来源 石泉县粮食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粮食应急预案

石泉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确保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的有效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我县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以下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2.1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是指全市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2重大(II级、橙色)状态。是指全市多数县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状况。

1.2.3较大(Ⅲ级、黄色)以上状态。是指我县周边1个以上县区与我县同时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状况。

1.2.4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是指县城或部分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状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发改局局长、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安局、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统计局、民政局、交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农发行和各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1.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县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 指挥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4)报请县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县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县级粮食储备物资。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应急方面工作。

2.1.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或建议,并负责贯彻落实。

(2)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3)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4)完成县政府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5)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

2.1.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改局负责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在及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的同时,综合协调全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落实应急粮食和相关应急物资的调运配置。

(2)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完善应急网络建设;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县级粮食储备的调控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下达动用计划。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实施县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

(5)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收集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救济粮油等物资的发放工作。

(6)县交通局、石泉县火车站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证粮食运输的需要。

(7)县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经县政府同意,及时组织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8)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消费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9)县质监局负责对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县药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消费及成品粮储存等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综合协调及牵头调查处理。

(11)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粮食的生产和消费工作。

(12)农发行石泉县支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3)各镇、其他相关部门及驻石单位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3、预测和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县粮食局和县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粮食市场监测和报告工作。

3.2预警

当监测、收集、接收到一般或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告指挥部,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努力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3预警级别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状态的预警由县政府发布,并报告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其他级别预警由上级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1.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警认为需要采取一般状态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召开形势分析会议,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是否启动本预案。

4.1.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1.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制,在每日16时前,由指挥部办公室将粮食市场情况向县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2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启动国家、省级或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县政府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按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对各成员单位上报信息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迅速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政府。

4.4指挥与协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5新闻报道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4.6应急解除

属一般(Ⅳ级、蓝色)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县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其他级别的由上级政府宣布。

5、后期处理

5.1调查与总结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状况的粮食应急结束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在粮食应急事件中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修订完善县粮食应急预案和粮食应急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及时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结算、对动用的县级粮食储备物资按规模进行补充。

5.2表彰与奖励

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5.3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3.1违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5.3.2对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5.3.3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5.3.4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在执行任务中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5.3.5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保障措施

6.1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6.1.1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县粮食局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本预案规定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6.1.2建立一定规模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以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6.1.3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络。由县粮食局确定一批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管理好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

6.2运输能力保障

为保证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县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粮食运输。

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财政部门要对承担应急任务的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及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附则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