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15-0515 | 发布日期: | 2015-03-11 15:23 |
来源 | 石泉县环保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保障公共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2.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5)一类、二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1.2.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7)一类、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1.2.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2.4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划定为一般环境事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公共环境应急状态下,科学应对突发公共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准备、人员物资调配、指挥协调等方面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环保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经贸局、卫生局、气象局、电信石泉分公司、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人民政府镇长为成员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1.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处置全县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指挥县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1.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重点环保设施、场所、行业的日常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现场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络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应对方案,组织和协调应急处理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工作信息,组织环境应急处置队伍进行日常培训和演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环境应急处置任务,提出对本预案的修订意见。
2.1.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事故调查。
(2)电信石泉分公司、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共同负责应急通信保障。
(3)县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行政执法、群众疏散,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4)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医疗卫生部门和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保障。
(6)县发改局、经贸局负责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县水利局、住建局负责城区内的应急供水及公共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
(8)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9)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10)各镇和相关部门及驻石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和配合工作。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机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核辐射与放射性、卫生防护、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提供决策依据和指挥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3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工作请求市环境应急监测组协助,按照《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监测。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现场监测数据,依据监测结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4 县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工作请求市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协助,按照《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处置应对。负责对放射性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对放射性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放射性污染源的处置和清运工作。
2.5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 应急救援组由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管理与规划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自然生态保护股和环境影响评价股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初步确定污染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开展调查,并上报指挥部;协助救援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调查并时刻掌握县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要参照《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2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本预案立即启动,进入应急预警状态,事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联络市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一切行为。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分级负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原则,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紧急应对处置,各镇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响应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制定紧急应对方案,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实施应急救援和实施应急监测;
(3)需要上级支援时,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4 信息报送与处理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或者较大(I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区的镇政府和县环保局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 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过程、性质、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应急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2)控制污染原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危害。(3)迅速高效原则。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现场人员应报请领导决定,在不能与领导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领导。(4)立足长远原则。应急处置工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在可控范围。
4.8 应急信息发布 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于一般性事件,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新闻报道,发布损失数字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后执行。应急资金应用于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和技术支持、应急培训及演练等。
5.2 人员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由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志愿者和企业自救队等组成,各有关部门之间、各应急处置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针对所辖区域内可能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加强预案研究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形成“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处置力量。
5.3 装备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交通工具和对讲机等。
5.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队伍人员资料数据库,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技术支援。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环保局组织专家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作出科学评估,并提出建议。
6.2 保险 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