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15-0000 发布日期: 2015-03-11 14:59
来源 石泉县维稳办
内容概述 石泉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石泉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依法处置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置,切实维护全县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石泉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安康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

(3)聚众阻挠本县重点工程建设施工;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

(5)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8)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9)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类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0)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已经多次发生并已明确处置责任主管部门或单位且列入专项工作的群体性上访行为,在上访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列入本预案处置范围。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处置大规模群体事件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4)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在处置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处置,加强对群众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5)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直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和交流,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6)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自己的诉求。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石泉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石泉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事件涉及分管部门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分口主任,县委宣传部、县综治办、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信访局、县武警中队负责同志和事件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日常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信息综合、处置指导、后勤保障、法律服务、信息发布等应急工作组,负责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工作。

2.2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县领导小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员,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上报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确立。

现场指挥部下设信息联络组、现场劝导组、现场处置组、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机动突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3.工作职责

3.1县领导小组职责

县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和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参与全县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指挥,并负责具体的处置工作。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县发生的较大和一般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下达处置命令;决定重大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关建议。

3.2现场指挥部职责

按照市、县领导小组指令,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完成现场善后处理工作,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离。

3.3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的,应按照指令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一);负责制定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4.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预案规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三级。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在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①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②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③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造成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④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⑤较大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⑥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⑦全县范围或出现跨市县、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⑧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②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③因土地、矿产、房产、水资源、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④已出现跨县(区)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并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⑤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3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①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聚集事件;

②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③已引发跨地区或跨行业连锁反应,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

④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⑤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5.应急响应

5.1预警信息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关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和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它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众性行为。

5.2信息报告

(1)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获取经核实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综治办、县信访局、县应急办。相关报告制度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人员报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信息进行研判后,立即指令事发地予以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确定事件等级,立即报告县领导小组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3)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后,应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按要求续报有关信息。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立即按照本预案规定报告信息,口头报告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对可能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实准确信息后,报请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县应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事件信息;县综治办负责向市维稳办报告事件信息。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全县报告信息内容口径必须一致,未经县上相关领导同意不得越级上报。

(6)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成分、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字、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和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请求上级党委、政府支持或需要解决的问题;

⑥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5.3启动权限

(1)县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

(2)较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一般由县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必要时报请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

(3)县领导小组确定接受应急响应启动指令的部门和单位,统一发布指令。

(4)各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接到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主要领导要立即按照预案职责或指令,参加应急处置。

(5)应急响应启动指令下达后,由市或县领导小组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员。

5.4指挥关系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在市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县领导小组负责先期应急处置。

(2)县领导小组负责指挥较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发生跨县、跨行业的较大群体性事件,报请市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县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3)事件级别(按照从高到低排序)在处置过程中发生变化时,指挥关系可作如下调整:事件级别在处置过程中由高变低时,指挥关系可保持不变,也可视情况交下一级领导小组;事件级别在处置过程中由低变高时,指挥关系必须转移到上一级领导小组。

5.5先期处置

公安机关按照“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原则,负责组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先期处置。

(1)公安机关根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工作;在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安排足够警力,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必要时,调派武警部队参与重要目标的保卫。警力布置完成后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

(2)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迅速调派足够警力到现场,采取教育疏导、现场控制、交通管制、重点目标保卫、侦查取证、驱散抓捕等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处置情况及时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

(3)公安机关在先期处置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动向,当出现规模升级、事态蔓延及难以控制的局面,立即报告本级领导小组并提出下一步处置意见。事发地乡镇党委、镇政府领导,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按照预案分工,立即赶赴现场,参加事件处置。

(4)县领导小组成立后,从公安机关接收事件处置指挥权;事件处置由先期处置转入现场处置后,统一由县领导小组指挥事件应急处置。

5.6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市、县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现场处置。

(1)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现场处置;参加事件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装备,统一由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服从现场指挥员领导。

(2)现场指挥部就位后,公安现场指挥员向现场指挥部指挥员移交指挥权,参与先期处置指挥的公安有关人员应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指挥关系移交后,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处置人员,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①事发地乡镇党委、镇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它物资等资源。

●指令有关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要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解决;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的,要讲清道理。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通过现场广播、发布通告、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生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党委、政府要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劝返工作。

②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控制局面,缓解矛盾。

③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迅速采取有效交通管制和治安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3)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处置信息收集和报送。处理过程较长的群体性事件,要每隔1 小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严格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5.7应急结束

(1)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2)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状态排除,由市领导小组决定;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县领导小组决定。

(3)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5.8善后处理

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善后处理,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及时开展对事件中伤亡人员的救治及其它善后处理,迅速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相关责任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群众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尽快兑现;加大跟踪和督查力度,及时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复发的不稳定因素。

(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领导小组。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预案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意见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指挥平台通信保障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物资保障

县、乡(镇)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爆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财政部门根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队伍保障

县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由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人数,县上不少于50人,各乡镇不得少于30人,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应急预备队所需车辆、通信等保障工作。

6.5分流保障

各乡镇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合适地点建立分流点,预置用于分流的车辆,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开展疏导、分流和接返工作。

6.6培训保障

县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全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模拟演练;每年分批举办应急处置工作干部培训班,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可结合各自工作职能,组织模拟演练和人员培训。

6.7法律保障

县、乡(镇)两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及时研究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为依法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7.附则

7.1奖励和责任

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党委、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所列(详见附件二)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本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主要依据。各乡镇党委、镇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办(应急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预案将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应急办)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二、违法违纪主要行为

附件一:

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管理工作。

2、县维稳办:协助县领导小组对政治性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县政府办(应急办):协调做好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县发展计划局:参与处置涉及国家重大项目投资、经济体制改革、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5、县经贸局:参与处置因企业改制引起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6、县教育体育局:参与处置涉及教育系统和体育活动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7、县民政局:负责处置涉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和民政工作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8、县监察局:组织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9、县城建局:参与处置因城乡建设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改造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县农业局:参与处置涉及农业局职责范围内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县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业管理、政策兑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县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县政府法制办: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14、县综治办:协调做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

15、县防邪教办:参与处置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聚集的群体性事件。

1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负责现场取证,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负责先期处置工作。

17、县司法局:负责处置涉及司法系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8、县财政局:负责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19、县人劳局:参与处置涉及人事政策等方面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0、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涉及征地拆迁、矿产资源、土地问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1、县交通局:参与处置涉及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公共交通管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2、县水利局:参与处置涉及水利局职责范围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3、县移民局:参与处置涉及库区移民政策及安置方面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4、县广播电视局:参与处置涉及广电工作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5、县文化旅游局:参与处置涉及文化工作及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涉及旅游方面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处置;

26、县卫生局:参与处置涉及医疗卫生问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与处置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问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7、县人行:参与处置涉及金融问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8、县工商局:参与处置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9、县质监局:参与处置涉及生产企业制假、特种设备使用事故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0、县环保局:参与处置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1、县安监局:参与处置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2、县总工会:负责协助涉及部门和单位做好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33、县电力局:参与处置涉及电力系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为处置全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提供电力保障。

34、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参与处置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讯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为全县突发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35、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6、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附件二:

违法违纪主要行为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