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nyncjxczxj/2025-0055 公开日期: 2025-04-01 15:18
来源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县级园区建设水平,按照省、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规范性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0年4月印发的《石泉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石农发〔2020〕20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石泉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石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县级园区建设水平,按照省、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规范性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0年4月印发的《石泉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石农发〔2020〕20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石泉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石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石泉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提高园区建设质量,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带动作用,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在全县范围内从事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包括农、林、牧、水产养殖、特色养殖等),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县级农业园区。

第三条  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分别牵头负责,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以省、市文件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五条  申报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经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主体内部分工明确、管理规范、档案健全。

(二)基础设施:园区布局合理,有标识标牌且“四至”范围明确,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优美;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土地性质合规合法,有一定的办公场所,有农产品销售渠道或平台。

(三)产业规模:县级园区要求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突出预制菜、生猪、蚕桑、中药材、茶叶、魔芋、渔业等特色产业,兼顾粮油、食用菌、核桃、特色林果、烤烟等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土地(林地)租期或承包期剩余期限应在10年以上。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分为循环农业、山林经济、现代渔业三个类型。

1.循环农业类现代农业园区:采取生态循环方式组织生产,种植优质粮油、魔芋、蔬菜(食用菌)、特色水果(李子、桃子等)、茶叶等园区规划面积需150亩以上,已建成核心区标准化种植面积80亩以上。养殖类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千头以上猪场,百头以上牛场,500 只以上羊场,蛋鸡年饲养量1.5万羽以上、肉鸡年饲养量2万羽以上的禽类养殖场,年养蚕(含小蚕共育8张折1张)150张以上。有标准化圈舍:生猪、养鸡、养牛建成标准化圈舍600㎡以上,养羊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建设圈舍600㎡以上,养蚕需建设标准化蚕台1200㎡以上,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实现完全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污染物不外排。养蜂园区的养蜂量在300标准箱以上。园区规章制度、档案资料健全,管理规范。

2.山林经济类现代农业园区:特色经济林(含特色林果)、中药材等园区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有合理科学的3-5年规划方案,建设完成投资20万元以上。

3.现代渔业类现代农业园区:渔业产业类现代农业园区养殖面积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新建标准化养殖池塘50亩以上。②稻田养殖规模100亩以上。③塘坝式小型水库水域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并手续齐全、合规经营、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规范健全,配套增氧机、自动投料机等标准化的机械设备。

园区内产业集中度高,主导产业的规模或产值占比达到6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较为完整。

(四)科技水平:园区应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采用“畜沼+X”和“林下+X”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率先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及良种、良法,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等服务保障体系完善。

(五)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环节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畜禽养殖污染物实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不外排;投入品购买、存放、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档案齐全。

(六)品牌建设:园区须积极加强产品品牌建设,鼓励申报使用区域公共品牌,争取注册自有商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取得“两品一标”、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及富硒认证的园区和预制菜现代农业园区。

(七)示范带动:园区管理规范、财务及相关制度健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区域,园区对农村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联农带农效果明显,解决农民就业能力强。园区带动30户(含)以上农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低于30%,每户年增收2000元(含)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六条  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评审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园区原则一年进行一次。

(二)根据县级每年下达到镇县级园区建设任务,各镇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进行初审,并对真实性严格把关,以正式文件择优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三)申报县级园区所需的资料清单及内容。

1.园区规划方案、申报表

2.建设主体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

3.土地流转协议等资料

4.园区投入情况、财务报表资料

5.带动农户情况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对各镇上报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方案、建设业主、投资投入和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县级园区认定建议名单,经联合验收后认定命名。对县级出台了产业奖扶政策明确奖补“县级农业园区”的情形,由各镇按照年度推荐上报指标,从当年新命名或往年已命名但未享受奖补的县级农业园区中择优上报、不得多报,经产业奖补县级验收合格后,兑付奖补;对县级产业奖扶政策不奖补县级园区的情形,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积极推荐上报省市级园区,争取项目扶持。申报省、市级园区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在市、县级现代农业园区中择优推荐,经县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七条  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自筹资金。园区业主是园区建设的投资主体,各园区业主按照园区建设规模、功能、标准自筹资金建设园区。

(二)补助资金。中、省、市、县安排的支持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县级现代农业园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园区财务、生产经营管理。

(二)县级园区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教育培训、产品加工、品牌打造等方面。

(三)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园区建设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九条  经认定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进行动态监测,建立“梯级建设、有进有退”的竞争机制。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是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主体是企业业主。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园区建设各项工程进度、完成规划投资、核实申报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协调解决园区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适时调度报送工作有关情况。

(二)建立现代农业园区2年1次的监测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代农业园区,撤销其资格,取消命名,并向各镇及时反馈公布。一是取得现代农业园区认定命名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土地流转到期,没有续签以及转包、转租经营的。二是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转产和停业停产的。三是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四是出现非法集资、偷税漏税、违法占地、环境污染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五是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六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有关情形。各镇务必在隔年10月前将取消命名园区建议名单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泉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石农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件】石农工办发〔20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