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lzyhshbzj/2025-0081 公开日期: 2025-04-09 16:13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石人社监理字〔2025〕3号)的公告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石人社监理字〔2025〕3号)的公告

汉阴县姚兆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的关于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2025年4月1日我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石人社监理字〔2025〕3号),你公司拒收。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来本机关(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5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

石人社监理字〔202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单位名称:汉阴县姚兆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B30HDW0C

法定代表人:姚兆俭     

注册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石门寺村十组

经查:刘运喜于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在你单位承包的石泉县宁泉汽贸城综合开发项目4#楼支模工程从事杂工工作,刘运喜工资17880元被拖欠。

2025年3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石人社监令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刘运喜工资17880元,你单位至今未履行我局责令改正决定。2025年3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石人社监处告字〔2025〕4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履行支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责令汉阴县姚兆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刘运喜工资1788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地址: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

邮编:725200

联系人:欧为谊 赵娟

联系电话:0915-6310800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