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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公安司法机构史

时间:2025-03-03 09:06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志第一部

第一节 警 察 局

明洪武六年 (1373),石泉县署设典史厅 (又称典狱)。掌管全县军事治安、缉捕、监狱等政务。

清袭明制。典史掌管缉捕和狱囚。清末,设警察局教练所,所长 1员,警生30名。民国初,易名巡警。

民国七年 (1918)警察机构解散,奉令改为公安局。局长、巡官各1名,局丁20名,清道夫 3名。未能尽职,只徒糜警费而已。

二十五年 (1936),公安局改为警佐室。内设官佐 (警佐)1人,警察11人。

三十五年 (1946)四月,警佐室改组成立警察局,局长由省民政厅委派,其他人员由本地推荐,县政府批准。局内设局长、局员、督导员、训练员、办事员、书记员各 1名。局内另设 1个内勤班,主要负责机关保卫,共有长、警、夫17人。下属有县府、柳城镇、马池镇分驻所,并改编原有自卫队 (隶属国民兵团)为保安警察队,共 100余人。

三十七年 (1948),曾设后池分驻所。分驻所设巡官1名,警长1~3名 (分一等警长、二等警长、三等警长),警士 1~20人 (分一等警士、二等警士、三等警士)。共有巡官 4人,9个班,每班警、夫12人,共计108人。武器装备有步枪57支,马枪5支,子弹 1500发,手榴弹5枚,地雷30枚。

警察局成立后,利用维护社会治安等名义,组织户口总清查,稽查来往船只、行人,敲诈勒索民财。经常进行夜间巡逻,查店,站岗。下乡催粮催款,强拉壮丁民夫。

搜捕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镇压围剿革命活动。

三十六年 (1947)七、八月间,人民解放军某部由湖北经过秦岭时,国民党县政府派出警察局及自卫队,配合保安团在后池乡和后双乡 (银杏坝)两处截击,将长途跋涉的解放军战士 10余人截捕,关押至石泉县看守所数日,后押送西乡县政府处理。

三十八年 (1949)初,刘春波担任保警队队长时,受国民党石泉县政府指使,强征民夫 8000余人,运米20万公斤,供应国民党军,企图阻止解放军西进,并将运米不力的中队长李谷臣关押两次,还将麦坪、后柳、马池 3个队长各关押1次。

1949年11月,石泉县解放,警察局随之瓦解。

第二节 公 安 局

1950年4月,成立石泉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局内设局长1人,文印、收发、庶务各 1人。同时设侦察股、治安股 (股长缺额)、审讯股。另在城西汉江渡 口,设立检查站 1个,马池、后柳、饶峰、城关4区,各设1名公安助理员。

侦察股主要负责反革命案件侦察及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治安股主要负责刑事、治安案件侦破,以及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审讯股主要负责对案件的审理移诉,并负责在押人犯的看管。检查站负责来往行人及商船车辆的检查,尤其是对私运大烟、倒贩银元等走私以及外来人员无身份证件、有反革命匪特分子嫌疑者进行查禁。区公安助理员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新政权的安全保卫工作。

1952年,县局增设秘书股、劳改股以及政治协理员。并增设迎丰、银龙、喜河、熨斗 4区公安助理员。

1954年,各区公安助理员改为公安特派员,其工作任务不变。1955年,侦察股改为政保股,审讯股改为执行股。1956年,政保股又改为调研股,政治协理员改为政工员。

1958年12月,宁陕、汉阴2县并入石泉县。公安局改为石泉县政法公安部。机关设在石泉。内设部长 1人,副部长2人。下设6科4区,即秘书科、侦察保卫科、检察科、审判科、治安刑侦科、政治工作科。柳城 (石泉城关)、汉阴、江口、关口设立公安派出所。各公社设立政法公安部。公社政法公安部的人员,大部分由原公安特派员及武装干部改任。县政法公安部的检察科、审判科代替检察院、法院诉讼审判工作。

1959年6月,增设喜河派出所。公社政法公安部又复称公安特派员,县政法公安部仍改为公安局。同时,恢复法院、检察院。1961年9月1日,石泉、宁陕、汉阴3县分设,各县仍恢复原设机构。分县后,喜河、柳城派出所撤销。县局配备政治教导员。教导员与局长平级,仅业务分工不同。

1964年,恢复城关区 (原柳城区)派出所。1965年,增设池河、迎丰、后柳、饶峰、熨斗区公安派出所。同时撤销区公安特派员。

1968年6月,县革委会成立石泉县“政法组”,代替公、检、法3机关工作。10月13日,公、检、法3机关又实行军管,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石泉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11月,除城关区 (原柳城区)派出所恢复保留外,其它各区派出所均改为区保卫组。1973年7月,结束军管,恢复公安局。9月,各区保卫组又重新恢复为区派出所。1979年底,治安、刑侦业务分开,成立刑侦队 (又叫刑警队),专门负责各类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1980年初,配齐队长1人,刑警10人。

1980年7月,城关区派出所分为城关镇、柳城区两个派出所。城关镇派出所负责城关镇辖区的城镇治安保卫工作,柳城区派出所负责柳城区内的农村治安保卫工作。

1982年4月成立石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

1983年3月,成立迎池、柳城林业公安派出所。两所接受双重领导,业务属地区林特局公安科及公安局领导,行政属林特局领导。迎池所分管迎丰、池河 2区;柳城所分管柳城、饶峰、后柳、熨斗 4区。主要负责盗伐毁林等各种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和森林治安保卫工作。

1985年3月,成立石泉县公安局交通民警中队。编制15人,实配10人。交通民警中队除正常执勤外,凡公路上发生的各种机动车辆肇事案件,均由其协同交通监理部门负责查处。

1987年9月1日,石泉县交通监理所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管理后,即成立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第三节 司 法 局

石泉解放前,没有设立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石泉县司法行政工作,部分由石泉县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如调解工作、公证工作等。

1980年12月11日,设立石泉县司法局。到1987年底,在编干部、职工共24

人。局机关下设政办股、法制宣传股、调解股;并组建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区、乡 (镇)配备司法助理员 14人。

石泉县司法局多次受到省、地、县的表彰和奖励。有 4人被中央、省、地司法机关评为先进工作者。其中司法干部王贵良,在 1984年开展的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斗争中,受到陕西省政法委员会的表彰。

1956年,石泉县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曾一度试行过辩护制度。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指定社会上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如老医师许劭先曾担任过辩护人,由法院向辩护人酌付报酬。1957年,辩护制度及整个律师工作停滞。1980年2月,县人民法院试设专职辩护人,由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吕汉田担任辩护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共办理案件36件。县司法局成立后,律师业务划归司法局管理。

1981年4月25日,成立石泉县法律顾问处。1985年1月1日。石泉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石泉县第一律师事务所。1987年1月1日,石泉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又更名为石泉县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 2人,实习律师2人,兼职律师工作者8人。1983年,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中共石泉县委、石泉县人民政府授予律师事务所先进集体称号。1987年3月,安康地区司法局授予石泉县律师事务所为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石泉解放前未设立公证机构。民间在经济往来中,采用私证方式,邀请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出面作见证人,在字据上签名画押,证明其事。这种私证活动中的见证人,称作“中人”,“保人”或“证人”。1981年4月25日,成立石泉县公证处,配备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截止 1987年底,县公证处共配备业务人员5人,其中公证员2人,助理公证员 1人。

第二章 人民司法

第一节 法制宣 传解放初期,法制宣传工作主要由党政部门兼管。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结合办案就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宣传的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决定等。采取公捕、公判大会审理案件,张贴布告,并办黑板报、宣传专栏、利用广播等形式组织宣传、学习运动。解放初 《土地法大纲》颁布后,群众主要学习贯彻 《土地法》。1951年,主要宣传贯彻 《婚姻法》和 《惩治反革命条例》。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受到践踏,司法部门瘫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随之中断。

1979年后,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了发展。

宣传形式:采取讲法制课,举办普法训练班,组织订阅法制宣传报刊、书藉,观看法制文艺节目演出,创办法制广播讲座,开辟橱窗专栏、专刊、办黑板报及大型专题展览,举办报告会,放映幻灯片,在城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业务,印发各种宣传材料等。

宣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法令。还与有关部门配合宣传了 《食品卫生法》、《会计法》、《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药政管理法》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等。

据 1987年6月统计,全县编写、翻印各类法制宣传材料6万余份,广播讲话410次,开展法制宣传讲座 10余次,办宣传橱窗40期,法制宣传活动版面20期,主办大型法制宣传展览 3次,即 《青少年法制教育展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展览》、《普及法律常识,反盗窃活动展览》,办黑板报 60期,做法制报告2130场,放幻灯片109场,出动宣传车在县内 6个区29个乡 (镇)及厂矿、机关、学校巡回宣传50余次。

1982年2月,司法局与团县委、县妇联、县工会等单位联合举办 《青少年法制宣教育展览》。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选用典型案件 10余件,有:“一个少年犯的自白”,“石泉县二0八队子弟雷 ××兄弟二人因盗窃入狱”等。共组织参观83场,参观人数达1.5万余人 (次)。

1982年5月22日~27日,安康地区司法局在石泉县召开法制宣传工作现场会,全地区8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参观了司法局举办的 《青少年法制教育展览》、《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画展》和 《法制宣传专栏》。6月25日,陕西电视台为石泉县法制宣传工作现场会作了专题报道。

1983年9月,中共石泉县委发出 《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传工作的通知》。成立石泉县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活动办公室,县司法局积极配合公、检、法,全力以赴地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全县组成 17个宣传队,有法制宣传员500余人,作法制报告 2000多场,给中、小学生上法制课300余场次。组织内容丰富,事例突出的宣传版面,先后在城关、后柳、熨斗、柳城等集镇展出,有 2万多人观看。出动法制宣传车巡回宣传,并深入看守所向犯罪分子宣传法律,教育他们认罪伏法,改恶从善。

通过法制宣传,全县收到检举揭发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信件 1000余封。有8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还出现有大义灭亲的公民。城关镇西街邹 ××多次到县公安局反映其孙子有盗窃问题。古堰乡一四村张 ××和夏××拐卖1名女青年到安徽怀远县,获赃款 540元。张的哥哥和夏的父亲亲自带领妹妹、女儿到派出所投案,并积极退赃和作出书面检讨。城关镇失足青少年 75人中,经教育有明显转变的28人。其中1人,后来加入了共青团。

1985年11月5日,石泉县司法局在银龙乡普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大书面提出 《关于抓好我县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七点建议》,随后,又会同宣传部门制定了 《关于用五年时间在全县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

1985年底,县委批准成立县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司法局负责 日常工作。各区、乡 (镇),县直各系统均建立了普法领导机构。为培养普法骨干,1987年7月组建普法讲师团。

1986年5月,县普法办公室组织全县部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学习培训。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大领导干部也参加学习培训。109人参加考试,合格率为77.9%。同年 7月,地委组织县团级领导干部进行普法考试,石泉县参加考试36人 ,全部取得《普法合格证》。全县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培训骨干 1525人,报告宣讲达1625场,听众 276504人。

1986年8月,县司法局与县级12个单位联合举办“普及法律知识百题有奖竞赛”活动。规定 85分以上发给 《普法合格证书》。全县普法对象15.3万余人,其中干部3245人,职工 5074人,农民115861人,学生28700人。截至1987年底,全县8000余人取得 《普法合格证》。其中干部 3066人,占总数94.5%;职工3261人,占总数64.3%;全县农村中,已有 51.3%的普法对象参加学习。各中、小学均开设法制课,24140名学生学习了法律常识。

1987年10月20日,县普法领导小组在县邮电局召开普法经验交流会,有45个单位的 61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评选出的普法先进单位有县邮电局、缫丝厂、水电厂、地质七队、县农行、县计量所、县邮电局载波班及城关工商所。

第二节 人民调解

新中国成立前,石泉县没有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民间纠纷多由“乡约”或威信较高的亲朋出面调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乡村政权的建立,以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管理、指导。

“文化大革命”时期,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态。

县司法局成立后,1983年5月,整顿恢复了农村调解组织。全县29个乡 (镇),262个村民委员会,12个居民委员会,3个厂矿企业,都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

石泉县调解组织,各乡 (镇)建立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由主管政法的领导干部任组长,民政助理、司法助理员和武装、青年、妇女等有关业务干部担任小组成员。乡(镇)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调解工作,解决调解委员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长、居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兼任,青年、妇联、文书、生产组长任调解员,负责调解辖区的民间纠纷。

1988年底,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277个。其中农村调解委员会262个;街道居民调解委员会 12个;石泉水电厂、石泉栲胶厂、县建筑公司也设立有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调解人员 1873人。

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后,县司法局从 1982年冬至1983年春,对全县29个乡 (镇)的三级调解人员 1369人进行了一次业务培训,占全县调解人员总数的97%。

1986~1987年,县司法局组织基层骨干进行法律常识培训,面授“九法一条例”。

全县有 109个调解委员会的980名调解员参加学习。

1982年,县司法局对凤阳、藕阳、新田、长水、青石、迎丰、合溪、两河、长安坝 9个乡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查,1982年上半年发生纠纷652件,依靠调解人员就地调解处理的 591件,其中符合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的占528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到 90%以上。1982年至1983年,调解组织通过民事调解活动,防止非正常死亡121人。

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自 1981年至1987年10月底,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0841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减少纠纷,预防犯罪,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城关镇多次发生宅基地纠纷、赡养纠纷。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组织干部、居民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制止了事态扩大,伸张了正气。东街片二组居民彭 ××虐待婆婆,经常不给饭吃,还打婆婆。调解委员会指出她虐待老人的行为是违犯法律的,如果不改正就会触犯刑律。经过调解委员会多次登门帮助教育,媳妇向婆婆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改变态度。婆婆也谅解了媳妇。东街片的聋哑老人李老汉,有一个独生儿子,父子相依为命。儿子娶媳妇后,就嫌弃自己的父亲,对其父在生活上克扣,语言上辱骂。媳妇还唆使丈夫去打父亲。群众非常气愤。一致要求处理不孝之子。城关镇调解委员会在东街片召开群众大会,进行现场教育。群众赞扬说:“调解工作抓到点子上了,不仅教育了犯错误的人,也教育了大家。”

1984年5月8日至6月8日,县司法局组织全局干部和司法助理员,共查看137个基层调解委员会,占调解组织总数的 48%。137个调解委员会,1983年就地调解处理各类纠纷 2915件。其中经济纠纷1150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01人。评比出先进调解组织 34个,先进个人56名。城关镇东街片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调解员黄隆秀 (女),在国家司法部 1985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受到表彰,荣获“人民调解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奖章1枚。

第三节 法律服务

1984年3月,县司法局在池河区建立起第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 池河区法律服务站。由 1名老教师 (兼职)和两名社会青年组成。池河区司法助理员也参与服务站的日常工作。

1987年9月,根据司法部颁发的 《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县司法局将法律服务站改为法律服务所。

截至 1987年底,全县已在柳城、迎丰、池河、后柳、熨斗5个区建立法律服务所,有法律工作者 18人。法律服务所共计解答法律咨询558件。代写诉讼文书157件,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诉讼 36件,调解各类纠纷103起,联络公证和鉴证经济合同 9件,为乡镇企业担任法律顾问,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集体和个人收回欠款28552元,避免经济损失 80000余元。减少诉讼157起,防止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55件,配合普法教育,深入乡村,学校进行法制宣传 59场 (次),配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从外省解救回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3人。

第四节 辩护与诉讼

石泉县律师事务所从 1981~1987年底,共办理各类刑事辩护案件433件,承办民

事诉讼案件 310件,民事代理案235件,承办经济合同代理案106件;办理 自诉案件

14件,经办非诉讼件4件,承办仲裁案件7件;代写诉讼或法律事务文书407件,接

待群众来访 28200余人 (次),处理群众来信69件,解答法律咨询29000余件。

1985年7月,石泉县水电厂与四川省万源县关渡区联合公司大理石厂签订了大理石机械转让协议书,由于条款不周密,仅拉回一套大理石机械设备,下余 82000余元无法收回。鉴于原协议书内容不全,原签字单位解散,无法投诉法院。县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研究。正式向万源县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第三人 (万源县官渡湾联合公司)和被告 (万源官渡区大理石厂)共退还石泉县水电厂货款 82000余元,并承担资金利息 8800元。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驳回上诉,维护了石泉水电厂的利益。

1987年4月,河北省威县林业局退休职工史振杰,以能在陕南搞到木材为由,获取河北省威县人史京杰、尹建顺 10000元现金。但未签合同。原定4月底交货,但史振杰一再推诿。史京杰、尹建顺到石泉县法院打官司,法院不受理此案,县律师事务所主动找到双方进行询问、调解,最后达成退还货款协议书。钱款如数归还原主。史京杰、尹建顺亲自到县律师事务所赠送镜框 1块,上书“为民分忧”4字,以示感激。

从 1982年到1987年底,全县有14个单位和个体户,聘请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法律顾问。聘任时间 1年或3年。

1978年 ~1983年,群众诉讼到法庭的房屋纠纷案达59件。1988年,共审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 12件。多数是伤害案件,伤害赔款8851.39元。

第五节 合 同与公证

1981~1987年底,石泉县公证处共办理公证事项74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52件,权利义务类公证 188件。收费合计为19600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600余件(次)。

1981年,公证处成立后,当年即办理各类公证业务17件。其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件。当时基本建设合同较多,容易发生纠纷,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公证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了这一情况。县人民政府于 1981年9月21日下发 《关于基本建设合同必须公证的通知》。1982年11月28日,石泉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基本建设合同必须实行公证的决议》,为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公证业务的正常开展创造了条件。

石泉县缫丝厂是重点基建项目。第一期工程计划投资 70多万元。1984年4月,在招标过程中,公证处协助招标部门,对投标单位的法人资格、资金、技术、设备状况、人员、施工方案等进行了调查了解,细致审查。从参加投标的十几个施工单位中,选择了四川南江县对外建筑承包公司,对方签订合同后,经过公证,履行情况良好,按时完成了工程任务。

1986年8月,县第二水泥厂第一期基建工程上马。计划投资300多万元,是县内较大投资项目。从招标到合同签订、动工,公证处均参与其中。对招标、投标、中标整个过程实行法律监督,严密审查合同条款,出具公证书,保证了合同的正常履行。

公证处还为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全县 30多个用工单位,招聘130多名合同工人、合同干部,都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保证了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1986年,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修建1幢商品住宅楼,征用城关镇十二组居民马××的宅基地。合同签订后,马又产生疑虑,致使基建工程一年多不能施工。1987年5月,县公证处受理该项公证后,主动到有关部门和当事人中作调查,对合同进行审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条款作了补充,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使这一棘手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县农业银行一营业所与县乡镇企业水泥预制厂签订贷款 3万元的合同,申请公证。

经过审查,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公证处向双方单位宣讲 《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拒绝办理公证,维护了国家信贷工作的正常进行,受到信贷单位的好评。当年全县 5000元以上的贷款合同,80%以上都进行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