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4-10-26 08:50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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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A,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B,男,汉族,系王某A之子。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石泉某酒店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0月24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