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A,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B,男,汉族,系王某A之子。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石泉某酒店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0月24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